姜女士在互联网二手车平台上购买了一辆二手奔驰,卖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车辆“事故保障”。

然而车子开了两年后,江女士才发现这竟是一辆事故车。认为对方属欺诈,江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退车及赔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终审判决,认定此举构成欺诈,并支持了江女士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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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江女士欲通过某二手车交易平台购买一辆奔驰汽车。为此,该平台就该奔驰车出具了一份《检测报告》,报告显示除部分部位有钣金油漆外其他部分车身结构完好。江女士便通过该平台与奔驰车所有人某二手车经营公司(以下称二手车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及《车辆转让协议书》各一份,约定车价为13万元,并注明“保证无事故,无泡水,无火烧”。 2015年9月17日,二手车公司向江女士交付奔驰车,并一直由江女士使用。

2017年11月底,江女士准备将奔驰车出售,但经检测发现,该车尾部有明显的修复痕迹。经查询及与原车主沟通,江女士这才得知车子在2015年3月曾发生追尾,产生维修费4万元。江女士认为二手车公司和二手车交易平台向她隐瞒了重要信息,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二手车销售合同及车辆转让协议书并“退一赔三”,二手车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江女士在决定购买该车辆之前就已经知道车辆存在更换部件和钣金喷漆的状况。且在提车之后,车辆一直在江女士的控制中,江女士可以在之前的维修过程中通过检查来知晓该车辆的维修情况,及时和二手车公司及二手车交易平台交涉。而江女士在购车两年后才诉至法院提出撤销合同的主张,已超过《民法总则》规定的一年除斥期间,撤销权已经消灭,故对江女士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江女士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关于二手车公司是否存在欺诈,上海二中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二手车销售合同》及《车辆转让协议书》中,均有“保证无事故、无泡水、无火烧”等内容,二手车公司应按约定向江女士交付无事故的车辆,但实际交付的车辆却发生过事故。二手车公司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其知道车辆后盖更换过,但对更换原因以及是否发生过事故不清楚。作为专业二手车销售商,上述解释不合常理。二手车公司在出售涉案车辆时,故意隐瞒车辆发生过较大事故的事实,足以使江女士陷入错误的认识,该行为已构成欺诈。江女士有权利主张撤销双方之间的合同,且可以主张购买车辆价款的三倍赔偿。

二审中,江女士考虑到涉案车辆的使用情况等,自愿将赔偿三倍购车款的上诉请求,调整为请求判令二手车公司赔偿一倍购车款。上海二中院对江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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