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

法官:“多次盗窃”来自重罚。

两年来,男人走遍镇江、石狮等地,专门对宝马轿车下手。最近,晋江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款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Li Momo Momo等案件(另案处理)共同命令赔偿各受害者相应的经济损失。

事件回放:男人偷了财物逃跑了

吕某(男,32岁),重庆市开州区人。从2015年7月到2017年4月,在石狮、晋江等地游荡,多次盗窃受害者放在宝马里的财物,共12起,被盗财物价值超过31万元,其中2017年4月19日一天内,被告人吕某犯罪5起。

当天,吕某在晋江金马国宾酒店停车场打开受害者陈某宝马轿车,偷了1500多韩元现金。开着五毛宝马牌轿车偷了15000韩元现金。然后他又在罗山街公司开了一辆林莫宝马轿车,偷了三瓶白酒和两盒茶叶。同一天,吕某又辗转石狮,在曼哈顿建联酒店停车场偷了林某宝马轿车内的4盒烟,在德辉广场偷了2000多韩元某宝马轿车现金和3瓶白酒。

晋江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的数额特别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法官说:“多次盗窃来自重罚。”

根据《刑法》,盗窃公私财物除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外,属于多次盗窃行为,不论金额大小,都构成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认定为“多次盗窃”。

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在两年内最多盗窃了12次别人的财物,应该被认定为盗窃罪。另外,他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5年内,故意要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罪是累犯,目前又多次盗窃,要受到重罚。

法官警告市民要增强自己的安全预防意识,注意停车安全,停车后要仔细检查车内物品和行李箱,不要在车内保管现金和贵重物品。(记者胡治法通讯员刘延玲评论:镇江法院黄素妍陈德溪)

1.《【晋江宝马】陈刚一宝马“大敌”获得刑法官。“多次盗窃”受到了重罚。》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晋江宝马】陈刚一宝马“大敌”获得刑法官。“多次盗窃”受到了重罚。》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auto/27190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