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在拍卖公司网络平台拍卖了一辆二手宝马,上面写着这辆车发生了碰撞、浸水和两次事故。但是,抬轿车后,买家发现这辆宝马实际上是组装车。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决原车主返还买家购买金、代缴的车辆救济费、运费和车辆保管费等约8万韩元,拍卖公司返还买家拍卖手续费、拍卖保证金和其他服务费用等约1.6万韩元。一审宣判后,原车主提出上诉。最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4月,张某与北京一家拍卖公司签订了合同,委托这家拍卖公司对一辆二手宝马进行公开拍卖。在此之前,这辆二手宝马发生事故,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推定全损协议书》,同意张某向保险公司通过公司招标平台公开处理车辆残值。

2017年5月,小李在拍卖公司的网络平台上得知了二手宝马的拍卖信息,网站上写着这辆车相撞、浸水,发生了两次事故。本月2日,小李拍摄了这辆宝马,包括车辆拍卖价格在内的费用约为8.7万韩元,拍卖保证金5000韩元。

车辆送到厦门后,小李发现这辆宝马竟然是组装车。小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车辆买卖合同无效,拍卖公司、原业主张某和投保的保险公司退还了购置金、拍卖保证金和其他费用,赔偿了购置费的两倍。但是拍卖公司、张某、保险公司以拍卖前通报车辆相关事故等为由拒绝退款。

小李认为这辆车是拍卖公司、保险公司和张某共同销售的,将这辆车鉴定为组装车后,各被告应共同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和小李没有直接拍卖关系,相关车辆的出卖者不必以张先生的身份承担责任。

张先生认为委托拍卖是以其名义进行拍卖,但那只是名义上的委托人,本案实际委托拍卖方的应该是保险公司。

拍卖公司认为,该车的委托拍卖合同可能被承认与张先生签订,但签名者也可能不是车辆所有者,实际车辆所有者可能不在审查范围内。

法院在3被告否认相关车辆是组装车的事实后,小李提出了鉴定申请,鉴定机关提出了二手宝马是组装车的鉴定意见。

一审法院审理说,张某以组装车辆支付卖方,张某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并应返还以李某拍卖的购买金和代为支付的车辆救济费、运费、保管费。对于原告告知一项惩罚性赔偿金,不能证明张先生对相关车辆系组装车主观存在,也不能证明原告缺乏惩罚性赔偿金的依据。法院不支持。另外,由于合同无效,张某在退还上述款项后必须收回车辆,对于按照法律规定组装的车辆,不得在道路上行驶,张某在收回车辆后必须依法处置车辆。由于车辆买卖合同无效,拍卖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达到,作为中介当事人,拍卖公司必须将拍卖佣金、拍卖保证金和其他服务费用退还原告。对于小李的控诉,拍卖公司要求他承担车辆买卖、价格返还等方面的连带赔偿责任等,调查结果表明,拍卖人在拍卖规则中声明不承担缺陷担保义务,根据拍卖法的规定,依法不承担与标的物质量问题相关的法律责任。

因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接法官

拍卖合同既有买卖关系,也有中介关系

关于如何确认二手宝马车出卖人的问题,本案厅长法官说,与拍卖合同存在特殊的买卖合同,其间存在买卖关系和中介关系,买卖关系的情况下,本案《委托拍卖合同书》系张某与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方为张某,保险公司只有根据与张某签订的保险合同,才有赔偿被保险车辆损坏的义务。(威廉莎士比亚,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有关车辆是组装车辆,驾驶按照交通安全法规定组装的汽车或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并强制报废。非法组装的车辆的买卖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共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无效。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家:安海涛吴淑贞

编辑:孙少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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