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3月7日讯(记者张理晶 通讯员王田甜 魏兰)宝马车泡水后,车主花11万更换发动机,却被汽车公司来了个“鸟枪换炮”,把原本低功版的发动机换成了高功版的发动机,导致该车不能通过年检。工商部门认定汽车公司属欺诈行为,车主一纸诉状将汽车公司告上法院,索赔三倍修理费。一审法院认为,汽车公司虽有过错,但其行为不构成欺诈,驳回上诉。近日,武汉中院终审此案,经过调解,汽车公司赔偿19万。
2013年6月的一天,武汉男子卢某驾驶宝马轿车,在途径黄陂区盘龙城时遭遇暴雨,导致汽车被淹,发动机泡水。卢某将车送至武汉某汽车公司维修。同年7月,汽车公司通过厂家采购系统订购了与卢某车型相匹配的发动机并予以安装。9月,卢某向汽车公司支付维修费用115,000元。
不料,当卢某为车辆办理发动机号码变更手续时,却被车管所告知其更换的发动机与原车辆发动机型号不同,无法办理变更手续。汽车公司称,换上的发动机型号不一致,主要是因为厂家采购系统出错,发货错误,与公司无关。当然,汽车公司修车工安装发动机时未仔细核对型号也存在过错。
据汽车公司介绍,他们为卢某更换的发动机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价格一致,且卢某的宝马轿车发动机型号应为国产低功版N***20D,汽车公司为其更换的发动机型号为进口高功版N***20A。
期间,卢某向工商部门投诉。经工商所调解,汽车公司同意再次更换原厂同型号发动机、并保证车辆通过正常年检,但双方对车辆折旧及误工费的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2016年7月,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汽车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修理服务使用与约定不相符的材料,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情形。而后,双方多次协商解决办法,但直到2016年12月,卢某的车仍无法通过年检。
2017年,卢某将汽车公司诉至江岸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汽车公司更换与自己的车相匹配的发动机,并按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欺诈行为“退一赔三”的规定,赔偿自己已支付的修理费用的三倍34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已形成修理合同关系。卢某要求汽车公司更换相匹配的发动机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汽车公司作为专业维修企业,在采购和更换发动机过程中缺乏专业性,未及时察觉重新装上的发动机型号有误,给卢某造成不便,确有过错,但公司不具有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不符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欺诈”行为的定性,其行为不构成欺诈。一审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卢某提起上诉。
近日,武汉中院开庭审理此案,经过调解,汽车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卢某191762.5元,同时为卢某更换发动机。
武汉中院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对欺诈行为作出了界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被告不存在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因此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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