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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二手车纠纷】新买的宝马因“二手”起诉请求140万韩元被法院驳回

买一辆新宝马花了35万人民币,发现那辆车有保险和销售记录,所有这些车买的时候卖家都没告诉你,你生气了吗?

王女士(化名)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汽车经销商,要求退还购车费,并以3倍赔偿140多万韩元。汽车经销商是消费者欺诈还是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如何判决?

通讯员处理周瑞、艾家庭、杨子石间/两岸记者万胜元。

发现新车上了保险,起诉经销商

2016年10月,南京的王女士在观看车展时看中了宝马SUV,但当时南京没有现车。经过多方调查,苏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得知正好有一辆符合其要求的现车,她决定通过南京的经销商支付汽车。

10月12日,南京的经销商委托滑板车司机方某为苏州大王女士办理轿车、保险、车辆落户等一系列手续,共支出35万多韩元。10月末,王女士开着这辆新宝马在南京上路了。

王女士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2017年7月,她开始接到保险公司的电话,说车辆保险将于8月到期。但是王先生清楚地记得自己在2016年10月购买了这辆车,买了保险,8月份不能到期。为了消除疑惑,她特意去保险公司调查,结果意外地发现,早在2016年8月30日,苏州的那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就把那辆车卖给了一周的羊。周阳为这辆车投保,并于9月1日处理了退步退车。

与此同时,宝马南京4S店告诉王女士,该车于2016年8月销售,提醒她不久将在一年内尽快进行首次维修。

“我很生气。因为对方根本没有告诉我,那辆车辆曾卖给别人购买保险。”王某与销售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购车费和三倍赔偿金共140多万韩元。(莎士比亚)(美国电视剧《Northern Exposure》)。

以前参加过保险,但没有缴纳

审判中被告苏州销售公司声称,2016年8月初,客户周小姐向被告订购了一辆宝马SUV,并承诺月底前支付汽车。为了减少顾客的等待时间,征得同意,提前开具销售发票,按照顾客的要求给汽车投保,以便顾客付款后可以立即提车。

但是,2016年8月31日,周洋和恋人前往被告处准备乘车时,发现这辆车不符合该要求,要求更换车辆。(大卫亚设,Northern Exposure(美国电视),妇女)这辆车已经投保并生效,只能办理退款手续,第二天取消保险成功,所以这辆车有保险退款记录。(威廉莎士比亚,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保险)

"这辆车完全是新车,实际上从未送到周阳。"被告认为,将这辆车出售给原告的行为不属于第二轮销售。

在审判中,周阳和他的丈夫文某都出庭作证说要换车。因为那辆车的局部外观与自己的要求不一致,所以没有拿到那辆车的钥匙,也没有驾驶车辆。与此同时,周阳买车时的销售顾问吕某也出庭作证说,他从未向周阳交付过与案件相关的车辆。

判决不构成欺诈,被告公司赔偿了25万韩元

法官介绍说,此次案件的争议点是被告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卖方,真实、全面地了解了与案件有关的车辆相关情况,损害了原告的知情权。

但是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向对方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相,诱导对方当事人表达错误意思的行为”。法官表示,案件相关车辆签订销售合同并投保的事实对车辆本身的性能、质量没有影响,也不影响原告重新处理该程序和使用车辆。事实上,原告使用车辆已经一年多了,目前还没有造成原告的实质性损害,因此被告的行为有错,但不构成欺诈。

因此,对于原告以被告构成欺诈为由,要求被告返还汽车购置金,承担汽车购置金3倍赔偿责任的诉讼,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一审、二审平均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5万韩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经销商为什么不构成消费者欺诈?

承包法官表示,欺诈是否影响消费者合同的根本目的,需要考虑两个因素。是否有隐藏相关信息的主观意图。

在这种情况下,第一,原告辩称,如果被告没有通报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办理保险等情况,则没有提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与此相关的信息不是影响原告合同根本目的的重要信息。被告公司没有将这一情况告知原告,并不是为了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非法获利。

第二,上次采购人周洋和销售顾问吕某在一审出庭,说明采购车及退车倒退情况,并确认事件相关车辆从未真正送达周某。(威廉莎士比亚,Northern Exposure(美国电视剧),汽车名言)同时,与事件相关的车辆办理保险和办理退款手续的时间只有一天之差。实际上,相关车辆实际上没有出售,卖方在新车的质量、性能和经济负担方面没有损害王女士的合法权益。

因此,综合上述情况,本案没有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情况。被告公司没有告知王女士与案件有关的部分事实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欺诈行为。

但是被告公司没有告知王女士与案件相关的部分事实,对王女士的消费心理和财产利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经销商未履行告知义务,损害了王女士的知情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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