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听众赵先生6月5日在江苏交通广播网《交广双声道》上说,2016年1月9日,他在丹阳大众政务4S店花了18万韩元购买了大众馆4驱动器版新车,各手续一直在4S店代理,没有发现问题。
2019年12月自己去买保险,被保险公司告知为这可能是二手车!
这才发现这辆车在2015年9月25号被一位侯女士购买过,这车在15年9月25号开过发票,买过保险,有新车交付的维保记录。4S店表示,说车没上牌就是新车,不存在销售欺诈,只同意送1次保养。
买过商业险
在2015年9月份,这辆车有过4天的商业险投保记录,9月26日生效,截止到9月30日,投保人为候某。
开过发票
税务部门的系统里,这辆车在2015年9月25日开具了江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名称为侯某。销售单位为丹阳市正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前任车主反悔,但没有提前告知赵先生
丹阳上汽大众正茂4S店销售欧阳经理介绍,前任车主侯女士在2015年9月25日提车当天反悔,希望换辆两驱版的途观,但4S店已经提前为这辆四驱版的途观办理了保险和发票。上过保险,开过发票等细节并没有提前告知给赵先生,不过欧阳经理强调,这辆车没有上过正式牌照,也没有正式交付,因此不算“二次销售”。
律师观点:4S店需提供有力证据,否则就涉嫌欺诈!
赵先生说,如果他知道这辆车曾经销售过,他坚决不会购买这辆车,现在他认为这辆车存在“二次销售”,丹阳上汽大众正茂4S店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形,要求退一赔三。
省内知名律师分析,机动车销售发票可以认定侯女士和4S店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如果4S店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此车没有交付,应认为这辆车前任车主侯女士已经与4S店完成了交付。如果这样的话,4S店已经与侯女士完成了这一次销售行为,这辆车再销售给赵先生,就应该是“二次销售”,丹阳上汽大众正茂4S店这样的行为涉嫌欺诈消费者。
来源: 《交广双声道》节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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