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唐女士花40多万在湖南华美奔驰4S店购买了一辆奔驰,但在2017年车辆检查中发现车号被篡改,随后4S店建议用粉笔涂抹,并通过检查站的方式进行车检。唐女士不同意这种偷偷摸摸的方式,向法院起诉了4S店。
一审判决4S店构成欺诈,根据《消法》“赔偿一次,赔偿三次”。但是二审法院在不对车辆日常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不涉及更大财产利益的情况下,推翻一审部分判决,酌情向4S店赔偿5万韩元。目前,唐女士的车已无法进行年检,被交警扣押。
从一审“第一次赔偿3”的100多万韩元赔偿到第二审酌情赔偿5万韩元,第二次判决的赔偿额变成了天上地下。从案件的角度来看,《消法》里著名的“赔偿金3”的惩罚性赔偿面临着同一案件其他判决的严重问题。
有些人认为商家隐瞒真相,隐瞒日常消费者,但被认定为一般的质量缺陷,不适用于惩罚性赔偿。一些法院将所有质量纠纷一律归类为“欺诈”,结果像海淘商品一样,这种没有中文说明书的瑕疵可能适用于“赔偿3”,篡改发动机号码在其他法院反而不适用。这显然违背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宗旨。
《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是“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损害赔偿,增加赔偿金额应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从20多年前的“赔偿一日赔偿”到2013年《消法》修改后的“赔偿三”,就是通过惩罚性赔偿激励消费者真实,弥补相应的权益成本。
适用“赔偿金3”的前提是商家构成欺诈。商家“欺骗”既要包括故意欺骗,也要包括“假装明显”。因为商家本身对商品的质量有保证义务,如果出现问题,就要承担责任。如果假装不知道商品有隐藏的危险,就能避免惩罚性赔偿,那么严厉惩罚立法不良的商家,鼓励消费者权益的目的就落空了。
在这种情况下,发动机号码的篡改意味着整个奔驰的质量,售货员可疑,可能包括汽车改装、走私车辆和其他严重的非法问题。一般油漆去除的质量问题是无法比较的。另外,4S店有欺诈消费者,充值的可能性很大,这辆车因为不能进行年检而被交警扣留。二审法院认为,篡改发动机号码“对日常使用没有不利影响,不包括大笔财产利益”,“赔偿的3”不适用。这很难有道理。这种硬板可能会引起4S店对造假的不信任,引发更多的“引擎盖上的抗争”。
消费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消法》要为消费者撑起法律晴空,不能让权利保护成为得失的事情。在承认“欺诈”和适用“赔偿3”的标准上,司法机关必须出台更详细、更严格的承认规范,才能将这一基础性问题转化为“随机冲突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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