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驳回了被告人卢某的上诉,做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因此,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一起利用虚拟货币分担平台为海外网络诈骗团伙转移赃物的4名被告都受到了法律制裁。
这个案件是在公安部的“两卡”犯罪特别行动中发现的。据了解,外省某市公安局处理的特大跨国网络欺诈案件主要涉及异常模式的虚拟货币交易,4人中提供交易注册账户的人,具体买卖虚拟货币的人,提供了多个银行卡账户。
“搬砖”生意实际上是搬赃物
2020年8月,具某因涉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通过比较发现,分散在湖北、山东、福建等地的多名网络诈骗受害者陆续将40多万韩元转入具某的多个银行卡账户,这笔钱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立即兑换成USDT(泰达货币),提出平台账户,随后下落不明。
审问时,具某始终主张不做违法的事,与朋友一起用“搬砖”赚外快。
顾某所说的“搬砖”实际上是虚拟货币交易模式。也就是说,使用人民币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购买一些相对稳定的虚拟货币。例如,据悉,将USDT等虚拟货币投入其他平台出售,赚取差价。因为差价空间小,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需要在平台之间大量、频繁地倒卖,所以被称为“虚拟货币转让砖”。
2020年11月11日,案件移送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据调查,具某与同事高某一起参与了“搬砖”,具某只提供了银行卡账户,具体的买卖都是高某进行的。
具某表示,在电商朋友卢某和卢某公司技术经理刘某的指挥下,将虚拟货币上传到刘某设立的交易平台对外销售。交易达成后,他们再次提到用汇往自己银行卡账户的钱继续购买虚拟货币,然后在刘某的平台上销售。
刘某平台上销售的虚拟货币价格始终比公开平台上的价格高1%,因此具某和高某在短短两个月内赚了20多万韩元。
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
顾先生声称,他不知道“搬砖”行为是帮助别人搬赃物的借口,案件检察官介绍说,顾先生和高某在刘某设立的平台上销售的虚拟货币价格总是高于市场价格,稳定盈利,避免损失,属于明显的异常交易。此外,顾某等人明知自己用于“搬砖”的银行卡账户已被司法冻结,但在所有银行卡被冻结之前,仍在继续“搬砖”。“检察官表示,综合以上两点,区某可以证明自己的银行卡账户需要帮助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赃物。
检察机关向具某阐明了上述事实后,具某直言不讳地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有罪,承认了处罚。2020年12月28日,经东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具某以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款1000韩元,没收违法收入10万韩元。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了应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对与案件相关的高某、刘某、卢某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
从2020年10月到2021年2月,高某、刘某、卢某相继到达了事件。东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6月10日,高某因涉嫌隐瞒、隐瞒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款5000韩元,没收违法收入10万韩元。
彻底调查网络诈骗洗钱通道
检察官在检察技术人员的支持下远程调查了虚拟货币钱包。
据悉,刘某和卢某两人在到达事件后不了解相关情况,没有指示别人倒卖虚拟货币。两人不认罪的原因是,具某被抓住后,干净地删除了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认为司法部找不到虚拟货币的下落,就不能犯罪。(莎士比亚。奥赛罗。)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东城区检察院通过检察专业技术同步审查,重点审查了刘某等3人的手机。终于,检察技术人员在数万份文件中发现了两张特别的照片。
其中一张照片是刘某发给女朋友的网站登录界面。高某确认的该网站的登录界面是刘某提供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但网站目前无法登录,域名注册信息也被删除。为了查明交易平台的实际注册人,检察机关转移了存储在一家网络安全公司数据库中的已删除域名注册信息,表明注册人是刘某。
另一张照片是由12个英语单词组成的截图,检察机关根据办案经验,认为这是虚拟货币钱包的助词。接着检察机关远程调查了虚拟化废除甲和查询区块链浏览器,发现刘某以自己的名义收集了高某等人购买的3000万韩元虚拟货币,然后转移到了6个匿名地址。“这否定了刘某等人正常与别人交易虚拟货币的借口。”
最后,办案小组结合多条聊天记录截图、备忘录文件、网络截图等电子数据,查明了刘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为海外诈骗集团转移赃物140多万元,确定了刘某在平台设立、运营中的地位和作用。
另一方面,根据共犯姑姑、具某、其他证人的指出,结合卢某手机备忘录、海外聊天软件记录等电子数据,证实卢某与海外网络诈骗团伙勾结。教唆他人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诈骗赃物的组织领导能力。
最终,东城区检察院以分别隐瞒、隐瞒刘某、卢某的嫌疑起诉了刘某、卢某。
罪所得罪提起公诉。今年3月16日,法院认定卢某、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当前虚拟货币交易暗藏诸多法律风险,极易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因此应避免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切不可为追逐利益而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检察官说,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检等十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简洁 蔡东彬
来源: 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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