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本金融旗下P2P平台上海招商财富官网截图。

资料图

原题:“砍头息”“克隆标”“套路贷”总有一款适合你

踩在监管红线上的车贷平台

“砍头息”、超限额、期限错配、“阴阳借条”……在不少与睿本金融“打过交道”的人士看来,睿本金融的很多运营细节都已踩到监管红线,距离合规仍有一段距离

法治周末记者仇飞

“一切尽在掌握。”

在上海睿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本金融”)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金融备案大作战》文章中,睿本金融开篇就如此信誓旦旦地对投资人作出承诺。

这样的承诺真的能顺利兑现吗?在不少与睿本金融“打过交道”的人士看来,睿本金融的很多运营细节都已踩到监管红线,距离合规仍有一段距离。

对于用户反映的“砍头息”、超限额等问题,法治周末记者于5月1日多次拨打睿本金融400客服电话,对方始终无人接听;记者向其工商注册邮箱发送采访提纲,截至记者发稿时也未收到回复。

秘而不宣的“砍头息”

标的编号不同的两个借款项目的基础详情完全相同,该借款人在该平台的借款余额已超过20万元限额。资料图

公开资料显示,睿本金融成立于2013年3月,旗下P2P平台沪商财富于2014年6月正式上线,专门从事汽车抵押贷款服务。2016年12月,沪商财富获得由香港上市公司天鸽互动)投资的1000万元人民币A轮融资。2017年3月,沪商财富上线江西银行存管系统。

值得一提的是,天鸽互动曾参与花椒直播的B轮融资,在P2P领域的投资则多集中在车贷领域,除沪商财富外,还投资过图腾贷、果树财富等车贷平台。

“就是看中上市背景、银行存管,我才决定在睿本金融办理抵押贷款的。”去年10月10日,因家中装修急需30万元,上海白领凌英推开了睿本金融上海曹杨路分店的大门。

凌英对接待她的业务员称需要30万元贷款。业务员随即对凌英的车辆进行初步评估,并告知她:“车评估下来是12万元,加上沪牌是8万元,再加上您名下的一套清房可以提额10万元,正好能批下来30万元。”

第一次贷款的凌英见业务员如此爽快,便当即决定在睿本金融签合同办理贷款。但让她费解的是,业务员出具的合同中,标注的贷款金额为37万元。

“合同上写贷款37万元、月利3分,一方面是为了让您到手的钱能多一点,您实际还是按30万元、月利4分贷款的;另一方面也是请您帮我冲冲业绩。”业务员看出了凌英的疑惑,随即解释说。

凌英心想,只要实际到账金额不变、也没多付利息,合同上多写一些金额也不会产生什么影响。凌英便按照业务员的提示,在多份合同上签了字。

凌英向记者出示的一份名为《还款说明书》的合同显示,贷款金额为37万元,贷款期限为2017年10月11日至2018年4月10日,年利率为18%,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扣除利息费33480元、咨询管理费55800元、抵押费500元、GPS费用1800元、服务费800元后,到账金额为280420元。

而记者注意到,在该合同右下角还有手写的“综合费率4%”的字迹。对此,凌英告诉记者:“业务员说不用考虑合同上其他的内容怎么写,主要看还款计划和还款详情就行,这部分实际上是按借30万元6个月、月利4分计算的,每个月还11000余元。业务员还解释说咨询管理费是固定的,如果按30万元做合同,我到手的金额会少3万多元。”

抛开合同约定不论,借款人原本协商确定的借款30万元,实际到账却只有28万元,平台的这种做法合理吗?

“只要最终放款和合同放款不是一个数额,平台就涉嫌收取‘砍头息’。按照合同法,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只要是贷前收费,无论收费名目是利息费还是服务费,都属于‘砍头息’。”知名互联网金融行业观察人士延广对法治周末记者分析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规定,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此外,延广指出,即使不算“砍头息”,睿本金融向借款人收取月利4分的做法也已经违规,“无论用单利计算还是用复利计算,月利4分意味着年利率远超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天虎则认为,借款人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向金融监管部门提起行政投诉,也可通过司法或仲裁途径请求确认借款合同中超越法律规定的条款无效。

还款流向“超级放款人”

尽管在咨询律师后,凌英得知其签订的合同因利率畸高无效,但凌英觉得,既然已经成功借款就应该按时还款。

“还款利息是直接打进一个名为张泽昊的浦发银行个人账户中的。”凌英说。

在廖天虎看来,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还款应该直接打入银行存管账户,再分配到出借人账户,如果存在与平台方关联的中间账户作为“超级放款人”,则不排除平台存在资金池,这种做法涉嫌非法集资。

按照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57号文”),对于有网贷机构高管或关联人根据机构的授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直接放款给借款人,再根据借款金额在平台放标,将债权转让给实际出借人的“超级放款人”模式的债权转让,由于其可能导致网贷机构虚构标的、将项目拆分期限错配、直接或间接归集出借人资金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违规。

“‘超级放款人’一般是P2P平台能够实际控制的自然人,如果P2P平台上的所有资金都经过‘超级放贷人’的卡,‘超级放贷人’就可任意自由自主地进行资金筹措和分配,平台所有的风控都将形同虚设。”廖天虎指出。

凌英还款流向账户的持有人张泽昊是谁?法治周末记者通过第三方企业关系查询平台企查查搜索发现,张泽昊为沪商财富运营方睿本金融的法定代表人,从股东结构上看,张泽昊为平台大股东,另外两个股东为金华察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睿鸽商务咨询合伙企业,而后者睿鸽商务的控股股东为张泽昊。

“更奇怪的是,3月8日,我突然接到睿本金融业务员的电话,通知我此前签订的贷款合同失效,需要我重新去签一次。这次我去签合同的时候才发现,原来在一张纸上的合同数额,被分拆成两个合同签。业务员对此的解释依旧是业务需要。”凌英虽感觉奇怪,但鉴于合同马上到期,也没有计较太多。

而重新签订合同,对于贷款金额超过20万元的用户来说,似乎是普遍现象。一位不愿具名的曾经在睿本金融做过贷款的借款人向记者透露,在其加入的某网贷借款群中,多个群友都反映被睿本金融要求重新签订多个合同。

拆标现多个“克隆标”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指出,像凌英等借款人所遇到的合同拆分现象,在P2P平台上就体现为拆标。

记者注意到,在标的编号为“31003”的“新手标”项目中,抵押物是一辆市场评估价为22万元的凯迪拉克SRX,抵押登记办理日期为2016年9月20日。但该项目信息显示,借款人使用该抵押车辆借款6万元、期限1个月,到期日为2018年5月20日。

“抵押已经办理近两年,说明贷款人已经拿到贷款近两年,但平台现在才发标向投资人筹措资金,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唯一能解释通的说法就是平台对原标的进行了拆标和期限错配。”上述业内人士说,拆标还体现在借款项目的高度相似上。

4月30日,记者在“精选项目”中搜索发现,标的编号为“31494”和“31495”的两个“奔驰SLK350抵押贷款”项目,虽然借款用户的名称不同(借款人信息显示为资料正在上传中),但从平台披露的审核资料看,两个借款项目高度相似。

审核资料显示,“31495”项目与“31494”项目相比,除了借款人身份证信息中多出一张贾某某的身份证照片外(“31494”只有张某某的身份证照片,而“31495”有两张身份证照片,分别为张某某和贾某某),车辆照片、行驶证照片、机动车登记证照片、机动车辆保险单照片等信息均相同,该抵押车辆所有人为张某某,于2018年1月29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睿本金融,无任何资料说明贾某某与张某某及其车辆之间的关系。

此外,两个项目的发标时间同为4月29日,借款期限同为21个月,收益率同为16.5%,还款方式同为等额本息。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可以判断,两个借款项目使用了同一抵押物,属于同一借款人使用了两个不同的借款账号借款,目的应该是规避限额。”延广指出,“31494”项目的借款额为20万元,“31494”项目的借款额为13万元,借款人张某某用同一抵押物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为33万元,显然已经超限额。

而沪商财富平台上的“克隆标”并不只有前述两个,记者粗略搜索就发现有多个项目都存在同一借款人超限额借款的嫌疑。例如,名字同为“奥迪TT抵押贷款”的借款标号为“31306”和“31307”的两个项目,项目详情介绍完全相同,都为“来自于上海的一位未婚30岁月收入3万的旅行社工作人士”借款,借款金额均为20万元,如此计算,该借款人在沪商财富合计借款为40万元。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为20万元,同一法人的借款余额上限则为100万元。此条被业内称为“限额令”。

“大额资产是P2P平台整改验收的重点之一,平台对超额资产通过包装、拆分的方式‘打小打散’,本质上是为了掩盖大额标真相,完全违背小而分散的监管要求。”廖天虎说。

解押难险被“套路贷”

4月10日是凌英最后结清本金、利息的日子,一大早,凌英就和朋友前往睿本金融曹杨路分店还款。

“钱打过去之后,对方说给车辆解押需要15天的时间,我强烈要求赶紧解押,对方才说4月20日跟我去办解押。”凌英说。

直到4月17日,凌英再次催促睿本金融准备解押材料办理解押登记时,业务员告知凌英:“由于4月10日没有开具结清证明,需要先做好结清证明,10天后才能办理解押。”

为什么还款已结清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办解押?延广分析说:“可能该笔借款线上对应的借款项目还没到期,不能解押,这也涉及期限错配问题,线上没到期,线下到期了,借款人是还钱了,但是还没发给投资人。”

在廖天虎看来,凌英签合同时就签订了“阴阳借条”,阳借条金额远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超出部分以保证金、手续费为由抽走,借款人只拿到实际借款金额,这种“阴阳借条”的方式是“套路贷”的典型特征。

“套路贷”案件主要特点是,以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虚高额达一倍甚至数倍;再以各种方法制造借口,以被害人违约为由,迫使被害人按照虚高的借款额还款;随后利用被害人无力还款的困境,迫使其同意以旧的借款进行平账,而新的借款又重复前面的步骤,以此大幅度地垒高借款金额。

记者注意到,去年上海市检察机关集中起诉一批以借贷为名实施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非法侵入住宅等“套路贷”案件,5件团伙案共计32名被告人集中被诉至法院。据统计,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已受理“套路贷”案件62件171人,已起诉22件52人,法院已判决15件31人。

见睿本金融业务员久拖不出具结清证明,凌英准备报警。业务员再三劝阻,向凌英出具了结清证明并办理了解押登记。

“有惊无险,如果一直不给我出具结清证明,还持续计算利息的话,我就也可能真的被‘套路贷’了。”凌英说。

“签订虚高借条是‘套路贷’的第一步,借款人遇到‘阴阳合同’的情况时就需谨慎。”廖天虎提示。

(部分受访者为化名)

责任编辑:姜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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