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在广东工作了26年的老员工,
因病在工作时间“午睡五分钟”,
而且劳动合同终止了!
这名26岁的员工因病被法院开除5分钟。△图片
这些员工随后提交了仲裁和诉讼。
12月25日,
市第二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
雇主终止该行为是非法的。
员工应赔偿151,261.3元。
员工因身体不适午睡而被解雇
梁,一九六四年生,广西人。他于1991年11月加入小榄镇的一家产品公司,后来公司改为中山的一家科技公司。任职期间,梁在电镀车间、表面处理车间从事电瓶车运输工作。
2016年9月9日,梁因身体不适闭眼休息,但当天被公司给予纪律处分通知,给予梁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补偿的待遇,并告知他以后不必回工厂工作。
梁认为其行为轻微,公司以所谓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为由单方面辞退其,是对一名在公司工作26年的老员工变相无理辞退。梁说,虽然他签署了员工手册,但他无法知道手册的内容,因此员工手册对他没有约束力。
梁还说,他是因为头疼才吃药的,所以在车间眯着眼休息了5分钟,并没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因此,梁起诉该公司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184,465元(3,689.3元/月×25个月×2次)作为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公司的处罚是否过于严厉?
根据中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签署的《员工手册》,对在工作时间睡觉的员工给予书面警告、藐视公司规章制度和发泄不良情绪、在工作时间顶撞上级、拒绝工作安排和指示、犯有类似上述性质的其他错误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赔偿的处理。
中山某科技公司认为梁已签收员工手册,他知道上班时间睡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经发现将受到处罚。但违纪行为被发现后他不会接受调查处理,不听指令就跑了,这是对公司规章制度的蔑视。而梁跑出车间被很多员工看到,影响极其恶劣,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章制度。根据公司员工手册,梁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梁某:员工手册里,上班时间睡觉的人都是书面警告而不是直接开除,公司的处罚太过严厉。
法院裁定该公司赔偿超过15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于1991年12月在仲裁审判中确认了梁的进入,由于被告公司是1996年3月29日才登记成立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1996年3月29日。
鉴于此,法院认定梁的入境时间为1996年3月29日。本案中,梁在工作时间内睡在工作场所,根据《员工手册》对该行为应给予书面警告;即使被管理层发现后逃跑了100米,该行为也不符合员工手册中可以不支付任何补偿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严重程度不足以达到可以不支付任何补偿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公司非法解除与梁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公司应就梁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151,261.3元(3,689.3元/月×20.5个月×2倍)。
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了一个微不足道的理由解雇一个老员工,
司马昭的心是众所周知的。
还好有法律支持我们劳动人民!
网友纷纷称赞法院的判决!
网友点评
黄:支持这个判断,这家公司的用心太明显了
成亮:我们必须依法保护工人的权益
徐:劳动者不是奴隶。黑心公司的霸王条款真的需要治疗!
袁:公司最不喜欢老员工,因为他们工作年限长,工资高。对于员工来说,最好的年华都在公司,有苦无信。
娜娜:工作20多年的老员工身体不适,休息五分钟十分钟就好。不能体谅一下吗?很爽很瘦!估计平时已经看不顺眼了。人到中年不容易失业,赔偿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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