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南通一对夫妇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在当地婚检机构进行了婚检。所有检查都表明没有不适合结婚的健康状况。婚后,丈夫发现妻子已经患了艾滋病。盛怒之下,起诉婚检机构,要求赔偿彩礼损失10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
然而,当地法院裁定他的要求被驳回。经调查,该女子在婚前已得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为了保护艾滋病患者的个人隐私,婚前应当告知丈夫。另外,艾滋病不是中国法律禁止的疾病,也不是医学上认为不结婚的疾病。所以,即使在婚前检查和传染期发现其中一方患有艾滋病,医生一般也只提出男女双方都应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经审理,法院认为,婚前检查机构未能检查出女方是否感染艾滋病毒与男方是否决定与女方结婚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一事件在网络上引起了极大关注,网友纷纷同情丈夫,指责妻子携带艾滋病病毒。
与此同时,许多网民担心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如何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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