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祝福满天飞的时代,一则“员工因连续16天未登录微信群被辞退4.9万余元”的新闻热搜,引起了群居动物的欢呼。好像群居动物赢了一个翻盘,但真的是这样吗?
事情是这样的。员工赵,于2014年4月加入新疆某科技公司;2018年5月10日,公司发布微信群APP签到新方法,赵在微信群说“收到”。
但从2018年6月24日开始,赵连续16天没有签到。7月1日,公司以赵旷工、违反公司考勤制度为由将其辞退,立即开启了诉讼之路。
首先,赵不服申请,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9年9月16日,仲裁委员会裁定,新疆某科技公司因与赵解除劳动关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25119元。
随后,新疆某科技公司对判决表示不满,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本院受理后,认为该公司的诉讼理由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属于终局裁决的争议范围,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随后,赵提出上诉,称“公司于2014年4月3日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无正当理由辞退我,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发布的微信打卡要求未写入公司考勤管理系统。
最后,新疆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该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支付经济补偿金49340余元。
可以说这个结果来之不易,非常幸运。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公司发布的微信打卡要求未纳入公司考勤管理系统”的说法非常有力,也是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该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最重要理由。
本案中,公司辞退赵的理由是“旷工,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公司将在考勤制度中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旷工”一般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或直接记载在劳动合同中,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原因之一:《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那么,以“微信打卡”作为“旷工”的标准是否合理合法呢?其实是合理合法的。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用人单位当然可以通过微信这种方便快捷的工具,以群发的形式向员工发送通知和系统。尤其是疫情期间,科技厅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但涉及员工自身重大利益的,用人单位应先告知员工,即先公告制度,征得员工同意,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更新修改相关章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员工是否具有约束力需要三点:一是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合法;第二,是否经过国会或者全体职工和工会讨论协商;三、员工是否被告知或宣传。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判断员工“旷工”的标准是微信不可用。但这一标准没有写入规章制度,或者具体规定在劳动合同中,使其效力得不到承认。
相信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估计很多公司都会注意在章程中增加或者完善这一条来细化考勤制度。
所以,不要以为你也可以根据新闻进行操作,要求赔偿。如上所述,赢了这个案子是有运气成分的,你该打的牌还是要打。
那么,回到正题,这次事件中的工人赢了吗?我确实赢了,但我很幸运,当我回答“收到”时,我没有完成打卡。
公司的管理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仅仅通过打卡来判断员工是否合格是相当武断的。其实可以考虑和员工核实一下。如果员工能提供履职证明,就人性化了,而不是被辞退。
但如果说这是群居动物的胜利,那不完全是真的,或者说不一定是真的。
一方面,这件事其实也说明了公司不重视所谓的制宪程序,“征得工人同意”只是看是否回复,这与公司自身的刁民行为稍有抵触。
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工人本身的弱点,是否是对目前科技厅的适应能力,还是科技延长了他们的工作时间,工人是否能真正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是否能真正发挥作用等等。
无论是对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来说,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总是需要付出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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