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流浪狗伤人侵权责任纠纷案。2019年9月20日,遵义正安县60多岁的赞某某从农贸市场回家的路上被一只土狗撞倒。入院后,赞某某被鉴定为10级伤残,右侧多处肋骨骨折。据警方调查,这只狗经常被当地居民万某某喂食。万某某辩称,虽然他有喂食行为,但他是流浪狗,不应该被追究责任。对此,赞某某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责令万某某赔偿损失共计7万余元。正安法院认为,即使这条狗是流浪狗,万某某也经常喂它吃东西,事实上还养着这条狗。由于万某某没有认识到流浪狗的危险,采取了不适当的饲养方法,使狗变得依赖于自己喂养的食物,并经常在附近游荡,造成了这次事故,于是责令万某某赔偿赞某某各种损失共计6万余元。万某某不服,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9月4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当庭兑现赔偿金4万元。
法院工作人员:由饲养者长期喂养。正安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喂流浪狗吃东西,可以认定他是动物的管理者。”
工作人员说,万某某是商场工作人员。"狗经常出现在商店旁边,基本上每天都要喂食."喂食的确切时间还不知道,但“应该至少几个月”。目前,赞的身体已经康复。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去帮助流浪狗呢?工作人员说:“偶尔喂也没关系,经常喂就不合适了。如果你定期喂它,狗会经常来这里,这对别人是危险的。收养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将流浪狗送到专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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