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的亲朋好友,却因为感情变化、金钱纠纷等原因,甚至在朋友圈、微信群中辱骂、泄露对方的隐私信息。法官表示,朋友圈和微信群虽然是以朋友为基础,但一般不属于私人空。这里说话也是有限制的。侵犯他人隐私和名誉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多年来,朋友之间因为贷款纠纷互相谩骂。周倩和天妃相识多年。周倩的前夫是天妃的校友,天妃曾经爱上了周倩的一个同事,于是他们成了朋友。然而,2016年,周倩的前夫从天妃借了40万,只还了10万,之后就没有消息了。
这笔欠款使周倩和天妃反目成仇,天妃将周倩和她的前夫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一起还钱。诉讼期间,天妃撤回对周倩的诉讼,与周倩前夫达成调解协议,但对方再次反悔,未能按约定时间还清债务。
于是,天妃开始通过朋友圈哭诉,说周倩是“骗子”“垃圾”“利用大家的信任和前夫勾结骗了我这么多钱”。在与他们共同的朋友私下聊天时,天妃使用了“阴毒、无德、迟早要遭报应”等字眼。
因此,周倩向法院起诉天妃,要求天妃公开道歉并赔偿朋友圈的损失。然而,天妃认为她发表的内容“只能在朋友圈的一些学生中看到,提醒她周围的朋友不要被愚弄,不要对公众开放”,认为她发表的内容影响不大。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周倩的前夫未能如期偿还贷款后,天妃本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贷款问题,但她在朋友圈发布了与贷款相关的内容。虽然说了贷款的情况,但针对周倩的人身攻击性言论被多次使用,客观上导致了周倩的人格被贬损,社会评价被降低。
基于整个案件,法院裁定,天妃应连续七天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向周倩道歉的声明,并赔偿周倩的精神损害。
朋友圈的微信群不是“私人空房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侮辱或者诽谤他人,导致他人社会评价较低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微信朋友圈和朋友圈是熟人组成的小圈子,发布的内容只能被朋友查看。这里贴的不恰当的评论对相关人士的社会评价有什么影响?
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二综合审判庭法官张博表示,微信是目前使用最广泛的社交软件,用户的朋友大多是现实中的朋友和同事。一旦不良言论通过这个平台传播出去,很容易给别人的工作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导致社会对他人的评价降低。一般来说,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都不是“私空房”,使用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也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发表的言论本身有事实依据,也不能随意侮辱或辱骂他人。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中,该男子有一些证据证明前妻与外人有超出普通朋友的关系,于是他通过朋友圈发布了前妻的照片和详细信息,并使用了侮辱性词语。
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男方根据相关证据对前妻做出相应的负面评价有一定依据,但男方发表的言论并非事实陈述,而是对个人行为的评价,且存在侮辱性言论,超出必要的评价限度,仍构成侵权。
张博说,在当今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网络社会已经成为现实社会的一部分。言论自由是有限制的,不允许你随意编造虚假陈述或者发表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评论的时候一定要保持客观审慎的态度,把法律的底线放在心里。如果我们跨越了言论自由的界限,就可能属于侵权的范畴。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解决夫妻、恋人离婚后在网上“撕对方”、“骂对方”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是典型的一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这些案件大多使用侮辱性语言评价前任,捏造诽谤前任私生活,或者公布他人隐私信息。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严重影响权利人的生活和工作,给权利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
记者查询了公众裁判文书,发现在朋友圈的名誉侵权案件中,很多原告在诉状中明确要求被告的道歉必须在自己的朋友圈进行。
“赔礼道歉的范围要综合考虑原告的主张和侵权的范围。”张博说,如果法律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他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对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的范围规定得比较详细,要求一般应相当于侵权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因此,如果原告在自己的朋友圈明确要求被告道歉,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可以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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