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未要求提前公开专利的,自申请日起18个月后,专利自动公开。那么,对于申请人来说,如果不提前公开专利,会对自己造成什么影响呢?
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提前披露专利是有益的,即在申请日之前18个月披露专利
1)《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但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只有在授予发明专利权后,专利权人才被授予主张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因此,早期授权不仅可以增加专利权人实际持有专利的时间,还可以提高电子产品等一些生命周期短的技术的专利利用率。
此外,发明专利授权还涉及实质性审查阶段,实质性审查阶段只能在发明专利公开后进行。可以理解,如果发明专利提前公开,专利实质性审查的时间可以提前到一定程度,专利授权的时间也可以提前到一定程度。
2)《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如下,即获得所谓的“临时保护”。因为很多发明专利会在申请日之后由申请人通过产品上市或者论文发表的方式公开,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获得“临时保护”,提前公开专利申请文件就显得更加重要,因为其他人可以通过这些渠道很容易地获得这项技术用于实施。
虽然专利法没有明确规定“临时保护”所涉及的费用,但所谓的“临时保护”在实践中并没有那么容易操作。但在申请专利的技术事实上已经公开的情况下,提前披露至少可以起到对公众,尤其是相关行业竞争对手的警示作用。
3)《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相互矛盾的申请(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具体而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就同一技术向专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记录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只能用于评价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不能用于评价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在这种情况下,提前公开专利申请可能会对竞争对手未来专利申请的创造性产生有效的负面影响。也就是说,在判断一项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时,将本申请与申请日之前公开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这样本申请公布得越早,越有可能影响以后申请的其他人的创造性。
在某些情况下,提前(即申请日前18个月)申请专利公开可能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1)《专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授予专利之前撤回专利申请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申请未公开前的撤回,此时专利申请文件未公开。如果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申请人可以在撤回专利申请后将其作为技术秘密保存,或者在对技术本身进行改进后再提出新的专利申请。
此类撤回不会对申请人造成实质性损害;另一种是本申请公布后撤回。专利申请文件的公布,意味着该技术进入了公知技术领域,意味着申请人丧失了对专利中的技术内容获得专利保护的机会。
因此,申请人自愿退出一般在申请公布前进行操作。如果申请人要求提前公布专利,则意味着申请人自愿撤回的时间所剩无几,一般可能是4~6个月。
2)《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专利申请提前公开虽然对竞争对手后期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有影响,但也可能影响其自身后期专利申请。例如,申请人申请一项技术的发明后,发现该技术的某些改进是实施该技术的最佳方案,具有良好的市场价值,该改进不能构成“不明显”。非常重要是,先前的申请已经公布。
“非显而易见”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对于同领域一般技术水平的人来说,不得显而易见。一般来说,当专利审查员进行创造性检查时,会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
如果审查员认为该领域的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太多的劳动,可以很容易地从现有技术中获得本发明的技术启示,或者只是简单地替代一些常规手段,那么本发明对于现有技术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实质性特征和显著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创造性。
3)《专利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如下,即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前,专利申请人的竞争对手不能知道专利申请的内容。
此外,申请文件的提前公开也可能使发明专利申请失去进入国外的机会。而且专利申请文件越晚公布,竞争对手越晚了解技术信息,就越多的为这项技术的研发买单,在一定程度上会打乱竞争对手的战略部署,增加竞争对手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
综上所述,专利申请人在决定是否提前提交公告时,应综合考虑上述各方面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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