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关于实行实名制税收的公告
2018年第6期
为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决定在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制征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是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税务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征税。实名征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理涉税事项前,对纳税人的实名信息进行收集和核实的制度。
二、本公告所称税务人员是指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税务代理人、发票管理人、税务代理人及其他授权人员。
三、陕西省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法收集、使用和管理税务人员的身份信息,并对身份信息保密。
四、实名纳税相关事项
(一)未实行“三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和注销;
(二)对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三证(五证)、一照一码”,确认和变更登记信息,并出具完税证明;
(三)办理发票种类核定、调整、发票收发、申请使用营业场所发票等发票相关事宜;
(四)纳税人办理行政许可、备案登记和资格登记;
(五)为出境经营活动出具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税务管理证明;
(六)纳税人办理涉税信息查询;
(七)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事项。
5.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税务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信息、身份证图像、授权委托书图像、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图像、电话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税务机关采集税务人员身份信息时,下列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外国公民护照;
(4)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6.纳税人首次办理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涉税事项前,税务机关应当收集其纳税人的实名信息,纳税人应当签署诚信纳税承诺。
七、税务人员身份信息采集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大厅(室)现场进行,也可以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互联网渠道进行。各级税务机关应提醒和告知税务人员涉税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
八、税务人员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涉税事项,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或税务授权委托书原件,税务机关对税务人员实名信息进行核查、核实,办理相关事宜;验证失败的,税务机关应先收集其身份信息,经比对确认后办理;因税务人员原因导致人员和证明资料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可以暂停办理涉税事项。
九、税务人员变更或税务人员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十、经税务人员实名信息核实后,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的,不再提供登记证明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信息。
十一、属于依法查处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认定为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控的高税收遵从风险等类型的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所有者)本人向税务机关收集身份信息。
十二、本公告实施前已在税务机关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税务人员,实名信息采集有效,无需再次采集。
十三.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实名征税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9号公告)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资料来源:陕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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