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就是否实施紧急状态法展开辩论
由于香港发生了几起激进分子暴乱,甚至暴力升级,香港是否应该实施紧急状态法的问题,这两天成为香港舆论热议的话题。
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27日在回答有关问题时并未否认,但强调将采取各种法律手段制止暴力和混乱。这被香港媒体解释为空政府为使用“紧急状态法”而留下的。在实施“紧急状态法”的情况下,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以制定符合公众利益的规例,例如实施戒严、禁止示威者捂脸等。
1967年香港发生“六·七”暴动时,香港政府颁布了许多紧急法令,平息香港亲共人士的暴动。同年11月,颁布了《1967年公共秩序法》,规定三人以上的集会必须事先向警方提出申请,规定十分严格。一九七一年,香港政府收紧规例,将法定公众集会地点缩窄至维多利亚公园、香港大球场、九龙公园、佐敦道的乔治五世国王公园及摩尔斯公园,共五个。1980年,香港政府放宽了30人以上集会和20人以上游行的申请规定。1987年,香港政府再次放宽了规定。在1995年,根据《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部分《公安条例》的条文被发现不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包括将30人以上的游行和50人以上的集会的发牌制度改为通知制度,主办者必须在活动前7天通知警方。在这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该条例1995年版违反了香港基本法。因此,香港临时立法会在1997年重新制定了一些已废除的条文,包括将游行集会的通知制度改为“不反对通知书”制度。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香港立法会经过两天八小时的辩论,以36票对21票通过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的原议案,保留现行的《公安条例》。叶刘淑仪在回应议员的提问时表示,现行《公安条例》可在个人言论自由与和平集会权利之间取得平衡,并保障公众利益。不过,当局仍会研究及修订有关《公安条例》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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