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审判后会面临强制执行的问题。如果被执行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执行程序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以通过增加被执行人,然后执行其财产的方式清偿债务。申请强制执行的人不妨试试。那么,在执行程序中如何申请追加执行人呢?
关于增加被执行人,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和增加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司法解释详细规定了追加执行的条件和程序。添加被执行人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执行人
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执行法院应由其授权启动附加程序。一般认为,追加被执行人应当根据当事人或者权利人的申请启动,执行法院原则上不应凭其职权启动。在实践中,如果执行人认为附加条件得到满足,通常会先与执行法官沟通,然后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向执行法院立案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执行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一般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执行案件的案件号、执行情况、追加执行人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附申请人的身份、主体资格证明、相关证据材料、联系方式等。也就是说,要补充的当事人信息要明确,申请人要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实行法院立案
对被执行人的追加审查属于五种执行审查案件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和结案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法院立案部门应当将符合附加条件的申请作为新的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并确定将案件类型替换为“至子怡”字样。
关于法院应在几天内立案以及未立案时如何提供救济的问题,可以参考最接近的执行异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即执行法院立案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3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申请人不服或者驳回申请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复核追加申请。
(三)由裁决部门对执行委员会进行审查和公开听证
执行法院立案部门立案后,将案件移送执行局裁决部门审查,原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应当回避,不参加审查。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局裁决部门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举行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裁定变更或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经我院院长批准。
听证程序中,被通知后遗嘱执行人不出席的,视为放弃追加执行人的申请,按撤回申请处理。被追加人下落不明或者被传唤、通知后拒不到庭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查。但鉴于增加被执行人对被申请人的影响较大,执行法院应尽量通知被申请人出席听证,避免缺席听证,被申请人也应积极参与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不同于民事审判程序,民事审判程序主要是程序性审查,不涉及实质问题的审理。因此,在听证程序中,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增加被执行人的条件。否则,申请很可能被人民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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