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冯满楼)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特殊工作时间制度的审批和管理,昨天印发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作时间审批管理办法》(青人社发〔2016〕9号)。新办法将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不定期工作制度的工作范围包括三类人员。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原审批决定继续有效。
修改1:国家机关也可以实行特殊工作时间
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时制度和综合工时制度。非计划工时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特殊工作需要或者工作职责而采用的无固定工时的工时制度。工时综合计算是指用人单位因行业特点或季节等自然条件需要安排劳动者连续工作,并在一定时期内采用工时综合计算的工时制度。
新办法以文件《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作时间审批试行办法》(青人社发〔2014〕6号)为基础,在近两年实施和第三方评估的基础上,对原管理办法的岗位申请范围、青岛分公司的申请流程、特殊工作时间届满等进行了拓展和补充。
记者了解到,原6号文件实行特殊工作时间适用范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从业人员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实行特殊劳动关系。这种方法适用于工时制度。”在新办法中,我市将国家机关纳入适用范围,可参照执行。
变更2:不定期工作制度包括三类人员
“新办法进一步扩大了非正规工作系统的岗位范围,包括三类人员。”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一、原6号文件中不规范职位的范围规定:“对单位管理具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在新办法中,将其延伸至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用人单位可以对“实行年薪制或者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年薪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上,并能自行安排作息时间的管理人员”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第三,货运和装卸两种特殊工作形式的工作,需要工人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机动和安排,将被纳入非正规工作范围。
此外,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特殊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数、期限和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变更三:外籍青年单位特殊工作时间需备案
根据我市规定,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由市、区(市)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市级用人单位、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外籍驻青单位、驻青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其他用人单位由其所在地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新办法增加了外籍青年雇主的审批备案流程,填补了外籍青年雇主的空空白。”市人民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规定,境外用人单位已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青年科相同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不同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申请。青子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根据管辖范围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申请。
此外,该市还增加了到期后重新申请的程序。特殊工作时间申请到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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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申请特殊工时制度需要提交哪些书面申请材料?(一)用人单位实施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二)用人单位实施特殊工作时间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载明详细的理由、岗位名称、工作职责、工作特点,以及涉及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管理方式、休息休假安排、工资水平、工资构成和工资支付规定;(3)用人单位申请特殊工作时间员工名册;(四)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及其复印件;(五)经工会委员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同意,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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