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滥用是全球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在西方,吸毒是一种严重的社会疾病。大量事实表明,毒品的危害不仅破坏人的身体,消耗社会财富,而且引发艾滋病、暴力、黑社会组织犯罪等各种疾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世界各国政府和学术界一直在努力寻找各种根除毒品、戒除毒瘾的方法,但都不理想。
根据我在强制隔离戒毒机构7年的工作经验,绝大多数冰毒成瘾者没有戒断症状,药物隔离带来的心理痛苦甚至没有戒烟的痛苦大。与两年戒毒期相比,显然限制人身自由更重要的目的是“行为矫正”。吸毒者夜以继日的工作,不知疲倦的倾诉,期待每一个吸毒者。最后,由于经常复吸的吸毒人员三次四次进宫的现象,经常让处于戒毒第一线的医生护士们的意愿下降空。谁会满足他们的成就感?谁来安慰他们的损失?
由于经济条件、教育条件、社会条件等原因的限制,吸毒者普遍具有较低的文化水平。一项关于吸毒者生活状况的调查显示,约75%的吸毒者年龄在35岁以下,其中,女性比男性年轻;80%以上是男性;大约65%的人只有初中学历,大约50%的人第一次吸毒就失业了。吸毒者除了吸毒、贩卖毒品外,还有赌博、偷盗、嫖娼、打架等不良嗜好。因此,依靠“人文关怀”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要从根本上改变几十年来形成三观、受不良环境影响的吸毒者的认知,根除其根深蒂固的意志观念和行为习惯,是极其困难的。
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完善戒毒策略的主流环境下,吸毒者的身份序列从“犯罪者、受害者、患者”转变为“患者、受害者、犯罪者”。但仔细想想,首先他们是“病人”,但这个“病”是被动的还是主动的?是他们主动购买和使用毒品的收入;他们是受害者,受害者的前提是毒品消费者。正是因为这种消费需求,才助长了相应的毒品犯罪,导致制造毒品、运输毒品、跨国贩毒的“迫害者”犯罪日益猖獗;最后,“违反者”应该是他们最重的角色。吸毒人员对社会的潜在威胁有:吸毒导致的贩毒、制毒犯罪,自伤、自杀、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吸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以及大多数吸毒人员聚集吸毒或淫乱导致的性病、乙肝、肺结核、艾滋病等大量传染病。
2015年12月,台湾在一家酒吧砸了一个吸毒晚会。这名男子打包了一个酒吧来举办一个派对,并通过社交网站呼吁320人参加。当时大概有50个性感热辣的长腿女生,28个未成年人。场面令人震惊。
目前很多学者对戒毒医疗机构的性质提出质疑:如果这是监管场所,其名称也叫医院;如果这是医院,就限制了人身自由。其实问题并不难。吸毒者本身就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是通过伤害自己来威胁自己、他人和公共安全的罪犯。采取强制隔离措施时的法律文件称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如果是医院性质的,是否应该称为“戒毒协议”,已经失去了法律属性?因此,即使有些地方单独设立戒毒机构,医疗职能也应置于监管职能之下。需要分清主次,优先监管,而治疗只是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的一种附加辅助手段。毕竟戒毒的根本目的是“纠正错误意识”。
吸毒成瘾的认定必须与强制隔离戒毒的适用条件密切相关。但我们不必把吸毒作为强制戒毒的主要出发点。所谓的“强制隔离”和“强制执行”,显示了法律的威严和威慑作用。只有先考虑违法行为,才能对应强制一词。这里的“隔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将吸毒人员与毒品隔离,二是将吸毒人员暂时与社会隔离,作为潜在的“危险源”。两者兼容为“隔离”。事实上,强制隔离和戒毒充分证明了这一措施对吸毒者的惩罚性质和对大多数群体(包括未接触毒品和正在使用毒品的人)的警告性质。在戒毒工作中,吸毒者首先要认识到自己是违法者,其次才是患者。“行为矫正”根本不是人文关怀,而是通过限制人身自由、与毒品隔离,让吸毒者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上的错误,体验失去自由的痛苦。在教育和反省的基础上,给予感化、挽救和治疗。外因总能通过内因起作用。如果他们首先意识到自己只是一个受害者,一个病人,来戒毒中心接受帮助和治疗而不是惩罚,那么他们永远不会知道“错在哪里”,永远不会改正错误,永远不会戒除毒瘾,这与强制隔离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保障人权与实现公安机关的强制力并不冲突。要把握两者的平衡,不能过分强调“维护人权”,要大大削弱公安机关的强制力。
当惩罚效果大于等于医疗+人性化管理的效果时,当吸毒者再次接触毒品时,就可能不得不放弃吸毒的念头。在这两个因素中,回忆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肯定会不止一次地触动他们接受医疗或护理的心灵。
从吸毒者对其身心健康、家庭和社会构成潜在威胁的角度来看,对符合条件的吸毒者采取强制隔离措施是完全合理的。在实践中,要不断丰富强制隔离戒毒合理性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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