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培训大纲》规定,学生报名后必须学习一定学时的在线视频,并将学生学时信息推送至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获得后续考试资格。
浙江威尔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威尔驾校云服务平台(无忧音乐网),符合《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平台技术规范》规定的计时平台相关技术要求,通过无忧音乐网在线学习学时完成后,可获得相关主管部门认可。
为了保证学生的真实学习,无忧音乐网会在学习过程中随时弹出验证码,要求学生验证。
2017年3月,在绍兴海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被告赵某某编写了一个可以自动响应无忧音乐网验证,无需学生真实学习即可刷满学时的程序。
此后至2018年7月,被告赵某某联系多家驾校,承诺学员无需真实学习即可刷满学时,向多家驾校提供上述手续,并按每名学员人民币5元的价格向驾校收费,总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5万元。
2018年7月24日,被告赵某某编写了一个程序,查询学员的课时信息是否通过驾培网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并利用绍兴市越城区绍兴电信IDC机房海友公司托管的服务器,以每秒若干次的频率持续访问登录绍兴驾培网,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经调查,2018年7月24日至7月26日,绍兴驾驶培训网在线培训学员和教练人数超过1万人。
2018年7月27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被警方抓获。
被告赵某某的供述:
他以前在绍兴海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做技术员,也是唯一的程序员,公司的程序都是他写的,老板不懂。公司有4台服务器,IP地址分别是60.190.219.139、60.190.219.140、60.190.219.141、60.190.219.142,托管在绍兴电信机房,但都是由其管理。用于破解驾驶培训系统,帮助学员带着60.190.219.141服务器离开。
普通学生要通过驾考,必须在无忧出行网站上学习驾驶知识24小时,才有资格参加科目一考试。在无忧音乐网站学习时,为了保证学生真正在电脑前学习,每隔十分钟会随机跳出图形验证,让学生验证。如果学生不在电脑前,不及时验证,不算课时。
它写了一个程序,学生只需要登录并挂在无忧音乐的网站上,而不是在电脑前学习,程序会自动验证图形。
它买了五台旧的插卡机,人工帮助学生刷卡。它向驾校免费提供客户端,但驾校学生登录客户端时,会将学生的记录存储在服务器上。在每个自然月的下一个月,按照服务器上存储的学生,以每人5元的价格向驾校收费。60.190.219.141的服务器从一开始就记录了存储学生的所有记录,估计有5万多,所以利润是25万。
但是学员挂了无忧音乐的网站,不知道课时有没有通过驾培网推给监管部门,只能在驾培网找到,所以想破解这个网站,自己查询。破解程序24号中午12点开始,26号下午15: 30结束,因为服务器停了。这个程序每秒钟可以从网站上破解大约5到10次密码。其设计程序破解了绍兴驾培网的账号密码,并不断尝试,对绍兴驾培网造成了破坏性的影响。而且设计的程序允许学生在无忧音乐的网站上挂机,这也是对网站的损害,对其他学生也是不公平的。
一审辩护
被告人赵某某辩称,其编写的软件不具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其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
二、“维尔驾校平台-副本.e”程序的运行原理在于通过持续访问获取绍兴驾培网存储的身份认证信息(账密信息),并非对驾培网系统功能及数据的破坏,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罪。三、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不具有进行“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检验的资质,且其鉴定意见中并未说明上述两个程序对无忧乐行网、绍兴驾培网的系统功能以及数据有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破坏性影响。四、被告人赵奇杭系初犯,具有坦白、已获谅解、自愿认罪、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绍兴市岳城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造成严重后果,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他的行为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支持。根据刑法的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二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三是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一般来说,删除、修改和添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或功能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产生影响。这三种方法本质上都是干扰行为。刑法规定单独将“干扰”作为本罪的一种行为,旨在区别于前三种行为,即行为人不直接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或者功能。而是通过其他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干预和干扰,从而阻碍其功能的正常运行,即只要最终能够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这种行为就是“干扰”。
无忧音乐网在线视频学习系统设置验证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学员真正学习和掌握安全驾驶的知识,从而保障公共安全。但被告赵某某开发的程序软件虽然没有直接对无忧音乐网在线视频学习系统进行删除、修改或添加,但会自动识别并自动验证无忧音乐网设置的验证码,可以在没有学生真实学习的情况下刷满课时,从而打乱了在线视频学习系统的功能。这种行为本质上和直接删除、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是一样的,手段更加隐蔽。被告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定性的相关论据和辩护意见被驳回。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专门用于入侵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和工具”、“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应当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的部门进行检查。因此,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管理的部门的前提是上述情况难以确定。
本案中,被告赵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属于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行为,没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行为是明确的;浙江黔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只是对提交程序的功能和服务器的鉴定。本次鉴定不涉及被告赵某某开发的程序软件是否属于计算机病毒范畴,因此其鉴定在不违反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被告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异议被驳回。
被告赵某某为了破解绍兴驾培网账号密码,编写了一个程序,使用绍兴电信IDC机房海友公司托管的服务器,以每秒数次的频率连续访问登录绍兴驾培网,导致驾培系统无法正常运行。这一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和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为证,足以证实。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有关申辩和辩护意见被驳回。
被告人赵某某在被绳之以法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并返还赃款,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
被告赵某某违法所得共计25万元。根据司法解释,属于“极其严重后果”之一,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被告人赵的辩护人要求缓刑的请求被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判决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刑期);
二、法院扣押被告赵某某的人民币25万元并追缴上缴国库;4台服务器(IP地址分别为60.19.219.139、60.190.219.140、60.190.219.141和60.190.219.142),3部手机,43张机动车培训计时卡,5张打卡,2台电脑主机,1台笔记本电脑和6台服务器被查封后暂时存放在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分局,其中,1台黑色杂牌台式电脑(标有“赵某某”)、1台服务器(标有“赵某某”)、43张机动车培训计时卡和5台读卡器被没收, 4台服务器(IP地址为60.19.219.139、60.190.219.140、60.190.219.141、60.190.219.142)返还给绍兴海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余物品返还给被告赵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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