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点值得商榷的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还必须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故意。而林某某系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当时并没有任何感染症状,又来自一个低风险地区,应该不知道自己已被他人感染。(后来的流调信息显示,林某某1月5日坐火车时,曾与一对1月11日才确定为无症状感染者的夫妻在同一节车厢。)即便跨省搞了一些宣传营销活动,是否也很难说林某某和季某某“心怀叵测”,故意置传染病防治法于不顾?
其实,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看,对“传染源”的追溯问责,应该格外谨慎。严格意义上讲,如果不是故意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没有违反防疫规定,无论是“0号传染源”,还是“1号传染源”,也都是受害者。
去年,一些地方发生疫情时,网上曾流传所谓“毒王”的非理性言论,不少人因此遭遇网络暴力。公众高度关注通化这个案子,也是担心,如果在没有充分法理依据的前提下,开了追究“××号传染源”刑责的先例,万一其他地方效仿,可能会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
现在检方已经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一起办案。希望能尽快调查清楚各种关键问题,尤其要查清楚、说明白,涉案人员的行为是否违反当时的防疫政策、是否存在瞒报行程等违规行为。如果确实有问题,那就依法严惩;如果没有问题,也要及时给公众一个说法。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对于是否要追责,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防控疫情与保障权利之间找到最好的平衡点。当前,民众对这个案件高度关注,但官方信息比较少,期待有关部门及时通报详情,答疑解惑,并依法、审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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