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常德市民吴女士致电该报新闻热线寻求帮助,称她在武陵区小学附近有一家店铺需要出租。去年12月31日,店铺租赁合同到期,她想把门面收回作他用,但租客要求6万元的转让费。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我只是想拿回我的店,为什么要交转让费?”吴女士告诉记者,为了方便租户寻找新店,她计划在2月1日收回新店。“如果他们还没搬出去,我只能逼着他们搬出去。”
随后,记者联系了租客罗女士。罗女士说,2009年,她从上一个租户那里租了一家店,向对方支付了6万元的转让费。“我还有当时签的转会协议。”罗女士建议可以搬走,但吴女士会给她6万元的转让费。
关于双方的要求和疑问,记者咨询了湖南纪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永刚。他说,首先要判断罗女士的转租行为是否有效。如第一份租赁协议允许转租,或经业主吴女士同意转租,则转租有效。转租有效时,还要看相关协议中是否有关于“转让费”的约定,有约定的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罗女士一般很难向业主吴女士索要转让费。“当转租无效时,罗灿女士就转让费等损失向转租人主张相关权利。”
吴女士说,第一份租赁协议是她已故的丈夫与对方签订的,她于2009年12月8日从广东回到常德。2010年,她与罗女士正式签订了租赁协议,并不知道第一份租赁协议的内容和店铺的转租情况。
针对店主2月1日提出收回店铺的意向,赵表示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民间自救。即业主说“强行让他们搬走”,但这里的“强行”指的应该是合适的,不应该超过法律允许的限度,更不要说暴力了;二是启动司法程序,强制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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