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告李某和被告江某相识介绍后,他们很快就确定了他们的关系。订婚后,两人开始同居。2020年6月,李某刚怀孕,双方登记结婚。登记后不久,姜终于向妻子坦白说,他已经患了艾滋病好几年了,已经服药了很长时间了。尽管李坚称自己患上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但感染李和腹部婴儿的可能性极小,最终证明李确实没有感染,但丈夫的病仍然存在阻止李。接受。尽管两人以前有很好的关系,但李在几次内部纠缠之后,决定终止妊娠,并起诉上海闵行法院撤销该婚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艾滋病不是导致无效婚姻的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被告患有艾滋病,但经过长期的药物控制,它不再处于感染期。因此,如果原告起诉无效婚姻,将不予支持。如果原告起诉要求取消婚姻,则不符合可撤销的《婚姻法》规定;作为非过失方,原告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济。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案件开庭后,法官进行了大量详细而充分的论证。根据刚刚正式实施的《民法》第1053条,从保护无辜一方的利益出发,“如果一方患上重病,则另一方应向人民法院起诉。取消婚姻。”法院认为,本案中的被告没有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原告他患有艾滋病。应支持向法院提出的取消婚姻的内部诉讼,因此依法决定取消原告的婚姻关系。原告的婚姻关系废止后,双方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官说:
《民法典》实施后,不仅作为无辜一方可以撤消婚姻的一种情况,在结婚之前隐瞒重大疾病,而且授予无辜一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便原告已获得保护其权利的最有效方法。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原告和被告在《民法》实施之前就已经登记结婚,但那是在《民法》颁布之后进行的,原告和被告的婚姻状况一直持续到今天,涉及的可撤销情况属于民法典。新规定以保护无辜当事人的利益为基础,并根据有利追溯的原则,法院最终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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