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市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一起临时执行监督执行案件......
2018年8月22日,男子姜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但蒋某某因脑干出血于2016年在江苏省中医院住院保守治疗。根据当时的情况,符合保外就医重疾范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姜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即2019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姜某某在台州临海市接受社区矫正。
2020年6月,临海市某医院出具医学证明,认为姜某某符合保外就医重疾范围。临海市司法局提出延长监外暂予执行的建议,建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社区矫正对象姜某某延长监外暂予执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发函征求温州市检察院意见。
温州检察院指派法医技术人员开展检察技术办案工作。随即调取案卷、档案、近几年和前几年的病历,专门对技术证据进行审查,看罪犯是否符合保外就医的重疾范围。
在阅读和查阅大量原始病历后,对原始病历、诊断报告和近期疾病诊断进行了专业分析。法医仔细对比了前两年的病历,认为罪犯年龄较小,整体恢复较快。与此同时,疾病诊断中有轻微的不一致,并得出结论认为,罪犯的状况可能有所改善,他的身体状况趋于正常。
法医立即建议姜去市检察院进行血压测量,但姜以偏瘫为由拒绝进行测量。
为了进一步确定姜的病情,温州市检察院检察技术科联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组成联合调查组,由临海市司法局带队,直奔姜的家中。经过人体法医检查、目测、对话问答、血压测量、肌力测试等一系列检查。,法医发现姜某某现在各项指标都在正常范围内,身体机能已经恢复,身体状况趋于正常。
温州市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在初步审查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向刑事执行检察科反馈意见,认为姜的病情可能不符合重疾保外就医标准,需由省政府指定的医院重新认定。
温州市检察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认为对姜的条件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存在怀疑,建议重新鉴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委托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审查鉴定,认定犯罪人姜某某不符合保外就医重疾范围。2020年9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他应被投入监狱服刑剩余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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