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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失赔偿的原则是什么
损失赔偿原则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后,对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损害,能够获得全部赔偿。其主要内容包括:
(1)赔偿金额应当公平、合理、合法、合理,并经被保险人同意;
②损失价值的估计应以危险事故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的估计为基础;
3 .损失价值无法估计,或者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恢复原状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赔偿;
4、保险标的超过一个的,应当逐项单独计算,每一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⑤除定值保险外,应以发生危险事故时的实际损失价值为标准,限制保险金额,防止道德风险;
⑥严格检查保单的时效性、财产存放地点、保险项目、投保情况,分析事故的真实原因,争取赔偿赔付,不该赔付的绝不赔付。
2、损失赔偿支付方式的原则
(1)现金支付:大部分情况下,保险人以现金支付,不仅可以减少很多麻烦,也满足了大部分投保人的意愿。
(2)修理:对于某些有形财产保险,只有部分标的损失,保险人可以委托有关修理部门对受损的保险标的进行修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如机动车辆保险。
(三)更换: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应当以更换的方式赔偿损失的标的。
(四)重置:被保险人财产毁损、灭失,保险人重新购买保险标的,恢复被保险人原有财产的一种赔偿方式。
3.保险人赔偿损失的责任限额
(1)限于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根据损失发生时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房产的价值与市场价格有关。通常,实际损失是根据市场价格估计和确定的。
(2)限于保额
保险费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因此保险赔偿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3)在可保利益的范围内
保险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对损失财产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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