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报销条件,生育津贴2018最新政策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对企业女职工生育待遇作了明确规定。1955年4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生育保险对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产假作了规范。总体来说,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待遇基本上是一致的,生育保险主要内容包括: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假期14天;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给予30天以内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由所在单位照发;女职工怀孕检查费和分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产假期满仍不能工作的,经医院证明按疾病待遇的规定处理等等。
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指出,生育保险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生育保险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生育保险并将正常产假由原来的“天延长到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生育保险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988年,江苏省南通市率先试行生育费用社会统筹,此后,各地相继开展了生育保险制度改革。1994年,生育保险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标准、形式等予以规范,进一步推动了各地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实施范围包括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基金筹集原则及提取比例: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生育保险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进行筹集。参加统筹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人管理费用。参保职工依法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主要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的3个月产假期限为依据。生育医疗待遇涵盖妊娠、分娩全过程。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女职工流产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生育出院后,生育保险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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