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旅行,平安旅行保险。平安旅行第五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平安旅行(一)身故保险责任:平安旅行保险期间内,平安旅行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平安旅行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平安旅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旅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平安旅行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平安旅行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平安旅行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平安旅行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平安旅行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平安旅行(二)伤残保险责任:平安旅行保险期间内,平安旅行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平安旅行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平安旅行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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