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职工冒领拆迁款打赏女主播
山西运城住建局一男性职工,私刻两枚公章,伪造了相关手续,冒领900余万拆迁安置款。其中多数贪污款,被该男子用于打赏女主播,目前,纪委监委已经介入调查。
这年头,最受欢迎的应当数网络主播了,不仅人气高,而且挣钱快。之前新闻也报道过,很多未成年学生,偷偷用父母绑定银行卡的微信、支付宝打赏。现在看来,政府单位的部分工作人员,对打赏女主播也情有独钟。
1、该男子任职于住建局,属于标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他想将政府拆迁安置补偿款据为己有,因此,采取了私刻公章、伪造各种手续的方式,侵吞了900余万元。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男子侵吞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他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而且降低了政府的工作效率,使得政府公信力进一步丧失,属于重点打击的职务犯罪行为。
2、该男子贪污公款的事情已经案发,对于赃款,原则上是坚决追回的,但有一部分已经以打赏的形式,转到了网络直播平台及主播们的“腰包”里,这部分钱是否要追回呢?这在法律上是存在一定争议的。
如果认定这种打赏行为属于“购买”,就等于该男子花钱看了场演出,女主播也付出了劳动,作为善意取得的当事人,法律上是要保护女主播的,因此不能将打赏的钱追回。
如果认定打赏属于“赠与”,那么就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无论是平台还是主播,都有义务将赃款返还。
3、为什么要做这样的区分?其实很容易理解。比如该男子用赃款去饭店吃饭,饭店老板事先并不知道钱的来源,照常提供了服务,并按照市场价收取餐费,追赃的时候,饭店老板就属于善意相对人,不能要求饭店退钱。这主要是为了保护社会交易的正常进行。
而“赠与”跟“交易”之间的区别就大了。赠与等于是“天上掉馅饼”,平白无故的拿钱,而且还是不明不白的钱,肯定是要退还的,这中间并不涉及社会交易中的信任问题,应当将赃款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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