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上和学校里很多人把就业协议称为“三方协议”,因为它有三个角色:毕业生、雇主和大学。很容易对雇佣协议的法律性质、地位和作用产生误解。
事实上,根据《教育部教学司关于修改〈若干意见〉的通知》(教部〔2009〕28号)规定:
就业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正式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过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建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证;是高校管理毕业生就业、制定就业计划、办理就业结算手续等相关事宜的重要依据。
我国《合同法》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具有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由此可见,就业协议本质上是明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属于普通民事合同,其主体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
但高校不参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就业协议谈判,因此不是就业协议的主体,只是充当评估师,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就业协议的内容为毕业生进行就业管理等服务。
既然高校不是就业协议的主体,协议的主体只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就不能称之为“三方协议”。同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的,无论学校是否加盖认证印章,协议对双方均有效。
作者简介:
京姐,法学硕士,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在大学工作。为大学生提供职业规划、就业法律普及、大学生活指导等帮助和服务。
负责编辑:张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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