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茅药酒跌落神坛 非处方药资格存质疑
2018年4月19日,北京翠微百货里的一家药店,鸿茅药酒依然是店长推荐产品。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侯隽 | 北京报道
4月17日晚,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了“关于谭秦东损害鸿茅药酒商品声誉案”的通报。通报称,凉城县公安局坚决贯彻公安部、自治区公安厅指示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检察机关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
同日,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将涉嫌损害商业声誉案的谭秦东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决定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鸿茅药酒案”似乎暂告段落。
是否构成损害商誉的关键是什么?
4个多月前,广州医生谭秦东在网络上发表《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2017年12月,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向凉城县公安局报案;2018年1月,潭秦东在广州家中被凉城警方抓获。
谭秦东的代理律师胡定锋称,他从警方处看到一份来自鸿茅药酒供应商的退货声明和笔录,当中提到看到谭秦东网文后退货。胡定锋认为,举证责任在鸿茅国药一方,供应商的笔录是在谭被抓后所做,可信度低,他曾要求对方提供订货合同,及解除合同当时阐述理由的电子邮件、传真等原始证据。补充侦查后,警方也不一定拿出对谭秦东不利的新证据。因为补充侦查的时间有限,如果还有新证据的话,应该在第一次补充侦查的时候就有所体现。
对此,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许浩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要判断谭秦东的行为是否构成损害商誉犯罪,要看他所称的‘鸿茅药酒是毒药’这一说法从专业角度来说是否有合理的依据,是否有损害商誉的故意,以及发布的信息是出于对产业的合理质疑还是发布的虚假信息。”
什么是合理质疑?许浩提供了两个参考依据,一是新闻媒体公开的报道,这是经过相对规范的程序发布的信息;二是权威部门的信息,比如政府主管部门的网站、公开文件等。只要依据这两类信息,即使评论与事实真相有出入,但是责任也不在评论者,不宜认定是民事侵权,更不能认定是刑事犯罪。
鸿茅药酒跌落神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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