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教育局下发了关于印发《淄博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与办学项目和规模相匹配,人员总数不得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专兼职教师结构合理,数量充足。教师的姓名、照片、教学班次和教师资格证应在其网站和培训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适用于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面向中小学生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与入学考试相关的辅导,培养发展兴趣,拓展综合素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职业技能和职业资格培训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线下手段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托管和托幼等非培训市场服务机构以及具有学历的民办学校。
学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法人登记场所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点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教学楼建筑面积不低于校舍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期内教学楼平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非学科教育培训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有符合专业教学要求的教学用房。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适合办学,不得毗邻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燃气调压站、加油站、高压变配电站、垃圾场、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框架空高压输电线路、高压电缆等。不得穿越校园。不得选用居民楼、半地下室和地下室,不得将中小学校舍和场地出租或借用作为办学场所。举办者在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该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在租赁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
招收寄宿制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平均居住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男女宿舍分区或单元划分,出入口分开,配备与培训项目和招生规模相适应的卫生间、厕所、值班室等生活管理用房,符合相关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安全防范措施,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制学生规模相适应的阅读、生活、运动场所。
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用于办学的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抗震、环保、卫生、食品管理等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其中,1998年9月前建成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变更或扩建的,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或投资额小于30万元的,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1998年9月1日以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满1000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手续。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应当依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不能提供的,经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核实后,可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性替代证明申请办理消防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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