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互惠原则,互惠原则案例这也是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不仅是缔约国之间进行贸易谈判并维持正常贸易关系的基础,而且也是关贸总协定得以发挥作用的主要机制。
互惠并不意味着对等。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发达国家之间在关税减让谈判中总体是互惠的.也是对等的: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遵守互感原则时,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不能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对等的回报,否则,两者之间经济水平的不平等永远得不到改善。这正是发达国家予以发展中国家普惠制待遇的基本理由,也是互惠原则的例外。
当然,总协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一些条款中往往同时规定了正反两方面的相互制约的限制,而且还有许多例外条款。
互惠原则关贸总协定例外条款主要体现在:①国际收支平衡例外.当一个国家遇到国际收支困难时,可以实行进口限制。但是,国际收支改善后,应取消限制.②幼稚工业保护例外。为了建立一个新的工业或为了保护刚刚建立、尚不具备竟争能力的工业,可以实行进口限制。由缔约方审议批准予以确认的幼稚工业可采取提高关税,实行许可证,临时征收附加税等办法。③保障条款。某一具体的产业由于受到突然大A增加的进口产品的冲击,互惠原则从而造成损害,可以实行临时性进口限制。但该行业有义务进行结构调整.④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例外.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成员之间相互给予的贸易优惠可以不必同时给予非成员国。⑤安全例外。可以为了国家安全禁止火药、武器、毒品、淫秽出版物的进口。⑥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如允许发展中国家关税制度有更大的弹性,允许在一定限度进行补贴。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普迫优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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