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近日,省民政厅联合下发了改革、民委、公安、财政、土地、环保、建设、林业、地税等文件
《办法》分为总则、公墓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共6章66条,自2014年7月16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我省今后公墓发展的总体要求,包括“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以及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交通、环境等条件,应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任何个人、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不得修建公墓。
《办法》明确了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的性质,明确了公益性公墓的定价项目和收费原则。规范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建设的申请条件、申请审批程序、建设标准、验收标准和管理要求。同时,明确了政府部门对公墓的监管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体现了维护群众殡葬权益的宗旨。
《办法》的颁布,填补了我省空公墓管理政策法规的空白,是我省今后一个时期公墓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同时,将激发公墓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公益性和生态节地型公墓的发展,增强政府基本殡葬服务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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