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决定》提出给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这是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内容和要求。
赋予农民更多的产权是实现城乡居民产权平等的必然要求。目前,中国城乡不平等的一个深刻表现是农民和公民享有不平等的财产权。比如城镇居民购买的房屋,产权完整,可以抵押,可以担保,可以买卖。农民在其宅基地上依法建造的房屋不具有完全的产权,不能抵押、担保或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企业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担保活动,农民拥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抵押担保活动。农民拥有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但这些权利在经济上缺乏有效的实现形式。产权的短缺严重制约着农民财富的培育、积累和扩大,制约着农民财产进入社会财产增值体系、信用体系和流动体系,制约着农民与城市居民经济权利的平等,制约着城乡一体化发展。
赋予农民更多的产权,是增加农民收入和财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必然要求。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收入问题。农民收入水平低、增长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不仅不利于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不利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制约了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扩大和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也将对巩固工农联盟、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产生不利影响。根据统计数据,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2.2%。如果剔除城乡居民收入核算方法和内容的不可比因素,把农民人均纯收入也折算成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甚至低于城镇居民。因此,持续快速增加农民收入是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对解决“三农”问题乃至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增加农民收入,就要培育新空空间,开拓新途径。从农民收入构成来看,财产性收入在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四部分中所占的比重非常低,是农民收入增长的最大潜力。要把增加财产性收入作为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采取多种措施大力促进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促进农民财产权在经济中的有效充分实现,可以有效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使其成为农民收入增长的新增长点,从而有效刺激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就是保证农民依法享有平等的财产权。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抵押、担保和继承权,使农民能够依法获得集体资产股份的分红收益;丰富农民土地使用权,赋予农民占有、使用、收益、转让、抵押和担保承包土地的权利,允许农民投资承包经营权发展农业产业化,使农民依法获得土地股权投资收益;鼓励将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让农民依法获得土地流转收益;维护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通过试点,审慎稳妥推进农民住房产权抵押、担保和转让,让农民依法获得宅基地和房地产转让收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出售、出租、入股,与国有土地同市场准入、同权利、同价格,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增加个人收入,让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让财产真正成为农民发展致富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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