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2名“匿名”无家可归者在车祸中丧生,高淳县民政局为其提起民事诉讼,这是“国内无家可归者维权首例”。虽然该案最终因民政局不是本案的合格诉讼主体而败诉,但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现在高淳再次发生悲剧,检方终于找到了维权的依据。高淳区检察院16日宣布,支持省级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人依据《江苏省救助基金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提起诉讼,案件已被法院受理。
今年1月8日,吴某某在高淳区沿五台红路线由东向西行驶一辆越野车时,突然迎面撞上一位迎面走来的老人,老人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表示,吴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死者是次要责任人。经法医鉴定,死者是一名61~70岁的中年男性,死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开胸伤。随后,高淳交通巡逻大队在媒体上发布了发现尸体的通知和辨认尸体的通知。但是,四个多月过去了,死者一直无人认领。高淳交通巡警大队书面通知殡仪馆火化他,妥善保管骨灰。今年1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对吴某某涉嫌造成交通事故立案侦查。同年5月13日,该案移送高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找不到死者家属,谁来为他要求民事赔偿?民政局已被法院驳回。另外哪个单位是诉讼的法定主体?经过反复研究,检察院终于在2011年发布的《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和回收管理细则》中找到了依据。《实施办法》规定,交通事故死者身份无法确认的,死亡赔偿金纳入救助基金管理。即不明死者的死亡赔偿金是救助基金的来源之一。赔偿金应当在救助基金账户中单独核算,不得核销。死者身份确定后,应当依法处理。经查明,紫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是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者,有权要求赔偿。
人民检察院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授权,制定了《实施办法》。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审理案件可以参考地方法律和部门规章,但在裁判文书中不直接引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虽然不是法律直接授权的组织,但从立法目的和裁判职能来看,可以视为法律授权的组织。
9月24日,高淳区检察院支持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人紫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向高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交存不明死者死亡赔偿金共计54万余元。
据了解,该案是我省首例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以起诉支持方式直接对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记者了解到,庭审将于12月3日开始,记者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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