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起诉要求超过13万的赔偿。法院认为,所有者不必支付运营和保险费用
楚天金讯□本报记者方通讯员
宋先生是一个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年轻人,业余时间是一名司机。结果他出了车祸,要负全责。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后,宋先生起诉保险公司,索赔13万余元。记者昨天了解到,宋先生的上诉被驳回,是因为滴滴具有运营性质。据了解,如果是手机呼叫的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车祸,乘客和车主都可能面临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风险。
■案例
驾驶车祸保险是没有赔偿的
2015年7月,在国企工作的80后男生宋先生买了一辆二手沃尔沃S60轿车,在网上注册了“滴滴打车”司机,开始经营“私活”。
2015年8月15日00: 20,宋先生通过滴滴的乘车平台与乘客陆先生联系,将陆先生从群星市送到仁和路。滴滴打车软件自动计算的车费是10元。车开到团结大道仁和路地铁口时,宋先生没有注意到前方有一个大坑,车一头扎进坑里,导致前胎爆裂,车头严重受损的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调查,认定宋先生因未能保证行车安全,应对事故负全责。
2015年9月13日,某汽修公司为该车出具维修估价单,预计维修费用13万余元。事故发生后,PICC P&C武汉汽车经销商营销服务部的工作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之后,宋先生车上的乘客陆先生做了通话记录,确认了交通事故的事实。PICC P&C武汉服务部认为宋先生驾驶车辆与保险申报不符,拒绝理赔。然而,为了方便宋先生的维护,签发了损失令。
■起诉
司机向法院索赔13万英镑
五天后,由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宋先生起诉PICC P&C保险公司,请求汉阳区法院责令该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13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宋先生于2015年7月20日办理了本案涉案车辆的过户登记。2015年7月29日,宋先生购买的车辆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方责任保险等。,共计6000多元。申报用车性质为“家庭用车”,保险期限为2015年7月30日零时至2016年7月。但是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规定,如果车辆发生事故用于商业用途,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庭审中,宋先生表示,他联系乘客,协商通过滴滴出行软件的乘车平台将乘客从群星市送到仁和路。之后滴滴打车软件自动计算出行程费用为10元,但没有向乘客收费。同时,他认为滴滴出行软件只是提供了一个分享平台,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并未运行。
■判断
业主说是共享法庭来判决操作
关于这个案例,有两个主要的焦点。保险公司是否履行提示和解释保险条款的义务?驾驶行为在事故发生时是“操作”还是“分担”?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在订立保险合同后提供的保险单是标准文本,但宋先生是在原保险单的加粗字体“重要提示”中被提示的,达到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标准,履行了提示和解释保险免责条款的义务。
驾驶行为是“操作”还是“分享”?法院认为,宋先生以约定价格10元抬陆通过滴水风车平台是为了收取一定的费用,这应该是一种操作行为。无论宋先生的动机是分摊油费还是赚取乘车补贴,都不影响双方当时约定的到达目的地后收取相应费用的意向。由于宋先生经常在滴滴和风车的站台上载客,改变了车辆的性质,明显增加了车辆参与行驶的危险程度,作为被保险人,应履行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并增加相应的保险费用。由于宋先生未履行保险武汉服务部的告知义务,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他本人承担。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人民金融保险不应当承担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去年12月18日,汉阳区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了宋先生的诉讼请求。宋先生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私家车运营意外险不赔付
网上叫车出了事故车主的利益能得到保障吗?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昨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刘洋表示,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保险标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标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保险标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能够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危险情形。增加保险标的的风险,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投保人可以发现风险程度的增加并告知保险人,保险人也可以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增加保费。众所周知,营运车辆的保险费用远高于非营运车辆。因此,本法的规定符合诚实信用和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
那么,如果在网上叫车发生事故,乘客的利益能得到保障吗?
据记者网上搜索,2015年杭州等地爆发新闻,滴滴、优步、易道等网络出租车服务过程中发生纠纷和安全事故。网络运营商往往让乘客和司机自行解决纠纷,风险自负。网络平台甚至明确表示,他们只承担信息服务的角色,很难保障乘客和司机的权益。
近日,中国保监会向社会发布风险警示:如果是手机呼叫的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车祸,乘客和车主都可能面临被保险公司拒不赔偿的风险。
■声音
呼叫平台不应推卸责任
据了解,滴滴平台运营商在得知宋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后,迅速删除了后台所有关于司机宋先生的注册和交易信息。据宋先生回忆,出事前,他通过滴滴平台接到11个订单,收了10笔费用。每次都是乘客按照滴滴软件计算的费用给滴滴付车费,滴滴把钱打到司机账户,滴滴公司从中提取不同金额的信息费。
刘洋告诉记者,网上没有乘客因叫车事故获得赔偿的先例。基于目前网络出租车服务更方便、更不安全的现状,刘洋认为,作为拥有大量用户的交通组织者,网络出租车平台不应该将安全运营的责任推卸给乘客和车主。同时,法官建议,保险行业应区分用于短途运营的私家车和普通运营的机动车,详细评估此类私家车的风险,并制定合适的保险类型,以方便有需要的用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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