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会文
一份标的价值高达4.5亿美元的合同,本来是一家中国企业的大单,最后却被拖入了一场败诉的纠纷。首先是仲裁,其次是诉讼。2014年以来的争议最近告一段落,最终结果是申请撤销仲裁的企业裁决被新加坡法院驳回。
中国企业在处理国际仲裁中的一些缺点在此案中暴露出来,急需弥补这些缺点。
巨额合同引发争议
2008年3月29日,中材集团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的公司JAGUARENERGYGUATEMALALLC签订了总包干价的设计、建造和采购总承包合同,并同意中材集团设计、购买、建造、装备和建造危地马拉瓜塔扎尔港附近额定300兆瓦的火力发电站,合同总价值约为4.5亿美元。
《总合同》规定,合同争议应根据1998年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的仲裁规则在新加坡通过仲裁解决。特别是合同还规定适用快速仲裁程序,仲裁庭应在仲裁裁决形成后90天内做出仲裁裁决,除非仲裁庭多数意见认为有必要延长,在通知当事人后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天。换言之,仲裁庭最多应在180天内做出仲裁裁决。合同还规定,适用的法律是纽约法律。
2009年11月13日,中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捷豹能源公司和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AEIGUATEMALAJAGUARLTD签订了《总合同延期付款担保协议》,该协议规定了与总合同相同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2010年3月29日,捷豹公司书面授权中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总合同开始项目建设。该项目分为两个阶段。根据合同和捷豹公司的书面通知,两个阶段的完成时间分别为2013年3月21日和6月19日。
此后,双方就与履行上述合同有关的事项发生了争议。捷豹认为,中国机械总公司在项目接管中未能遵守合同规定的相关时间,并多次致函中国机械总公司,表示中国机械总公司已实质性违约,应采取补救措施。捷豹公司保留其在总合同项下的权利。
2013年12月14日,捷豹致函中国机械总公司,要求取消总承包和担保合同。
随后,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发生冲突。捷豹指定了新的承包商,并于2015年7月26日完成了整个项目。
2014年1月28日,捷豹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提起仲裁申请。捷豹认为中国机械总公司违反了总承包合同的规定,捷豹据此有效终止了总承包合同。捷豹有权索赔因项目延迟造成的约定损失和项目完工费用。中国机械总公司认为自己有权利拖延,因此捷豹公司在谈判中无权就拖延索赔,并提出了几项反诉。仲裁庭一致同意捷豹公司的主张,支持捷豹公司关于延迟谈判损害赔偿和工程竣工费用的请求,并裁定中国机械总公司应向捷豹公司支付近1.3亿美元的赔偿以及相关利息和费用。
法院驳回了撤销申请
中国马赫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并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主要有四个原因:第一,仲裁裁决违反了自然正义,损害了中国机械总公司的权利。第二,仲裁程序违反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当事人的约定。第三,基于捷豹公司的“游击战术”,违反公共政策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第四,仲裁庭没有调查腐败和欺诈的指控,仲裁裁决受到腐败的引诱或影响。
关于第一个原因,在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和书面意见进行详细审查后,法院认为,仲裁庭适用AEO制度并不构成违反自然公正,从而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根据仲裁规则和《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仲裁庭有权发布AEO保密令。仲裁庭在本案中适用AEO制度有合理的理由,并且不违反法院规则和仲裁程序。合同中约定的保密制度不足以排除AEO制度的适用。AEO保密令的举证责任分配合理。仲裁庭仔细权衡了AEO体系对中国机械总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害。AEO体系并没有明显削弱中国马赫进行案件辩论的机会。
关于第二个原因,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没有违反《仲裁示范法》第18条的规定。首先,法院不认为仲裁庭违反了该法第18条规定的平等待遇义务。仲裁庭适用AEO制度并不违反平等待遇的义务。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或《仲裁示范法》行使其广泛的案件管理权时,有权适用AEO制度。仲裁庭已尽力公平、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法院认为,本案认定捷豹公司从事损害仲裁相关行为,证据明显不足。因此,即使捷豹对中国机械总公司有善意仲裁的默示义务,中国机械总公司也没有证明捷豹违反了这一义务。在此基础上,法院认为,中国马赫以仲裁程序有缺陷为由提出的取消仲裁程序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第三和第四个原因,由于法院不能得出捷豹公司采用游击战术的结论,它不同意以游击战术为由撤销仲裁裁决。关于腐败的原因,仲裁庭认定,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腐败指控与争议事项有任何关系。法院同意,在某些情况下,仲裁庭有义务调查腐败指控。因为在某些具体案件中,腐败指控可能涉及影响仲裁裁决可执行性的公共政策问题。然而,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没有调查的义务。由于仲裁庭认定本案中的腐败指控未经任何法院确认,因此与仲裁争议事项无关。此外,仲裁庭违反其调查腐败指控的义务本身并不导致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撤销仲裁裁决。在本案中,仲裁庭认定腐败指控与捷豹的仲裁请求无关。这个事实被认定是不可能上诉的。
基于上述原因,法院驳回了中材国际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撤销裁决的门槛非常高
在本案中,新加坡法院再次澄清了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高门槛。无论是游击战术指控还是贪污指控,都需要先证明指控的违法性,再进一步证明相关指控与仲裁裁决的关系。只有在“影响良心”、“对公共利益造成明显损害”或“违反法院最基本的道德和司法理念”等极其严重的情况下,才能满足这一要求。此外,该案还揭示了中国企业在处理国际仲裁方面的一些不足,亟待补充。
我们应该加强对国际商事仲裁中保密制度的研究和探讨。本案中的AEO保密令是根据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的仲裁规则做出的,法官在判决书中还指出,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2016年、伦敦国际仲裁院2014年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2013年的仲裁规则中没有类似条款。然而,根据《仲裁示范法》,仲裁庭也有权根据其案件管理权力发布此类保密令。因此,对于中国企业走出国门,仅仅依靠仲裁机构的选择或适用的仲裁规则,并不能排除仲裁庭的权力。因此,中国企业应加强对AEO保密令等诉讼仲裁保密制度的研究,灵活运用,避免在未来的国际诉讼或仲裁中处于被动地位。
注意所涉及合同中的保密制度与AEO及其他类似保密制度的一致性。如上所述,仲裁庭可以根据其仲裁管理权限决定适用AEO保密制度。因此,即使案件所涉及的协议中已经约定了保密制度,当事人也不应大意。因为案件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保密制度是针对当事人以外的外部第三方的,而AEO的保密制度是针对仲裁相对人的,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在未来的合同起草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希望尽可能排除AEO制度的适用,就必须注意将合同中约定的保密制度所针对的对象与AEO等类似保密制度所针对的对象统一起来,以增加确定性。
注意管理仲裁的策略,根据适用的仲裁程序不同,采取不同的管理策略。当所涉争议复杂时,除非经过充分评估后有绝对确定性,否则不应轻易适用快速仲裁程序。因为快速仲裁程序的应用导致文件披露、文件审查和准备时间的压缩,可能导致一方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这个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基于保密原则,捷豹公司合理利用仲裁规则,适用AEO系统。中国企业应该防患于未然。
提高外聘律师的管理水平。从本案法院判决的披露可以看出,SINOMACH先后更换了几家律师事务所。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在仲裁策略和方式上有很大的差异。可以说,中间更换律所是诉讼仲裁中的禁忌。在本案适用快速仲裁程序,案件处理时间大幅缩短的情况下,如果前后律所交接不够顺畅,细节不完善,将为后续纠纷处理埋下巨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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