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是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体现。与夫妻法定财产制相比,它允许夫妻双方约定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外债清偿。
在离婚率高的今天,人们对婚姻越来越谨慎,尤其是在双方财产差距较大或有子女的家庭重组的情况下。当前婚姻的客观不稳定性促使越来越多的人将婚姻财产协议提上日程。这次杨源律师将通过一个案例介绍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个案分析
2010年12月,原告杨与被告刘介绍并登记结婚。结婚时间短,他们没有孩子。婚后双方往往会因为家务事产生矛盾,难以共同生活。杨两次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刘同意离婚。婚前,刘买了一套商品房和一辆别克凯越轿车。婚后两人签订了“婚姻保护”协议,约定上述房屋、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注明如杨提出离婚,协议无效。协议签订一年后,杨起诉要求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庭裁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允许双方离婚。诉讼双方一致认为,本案涉及的财产和车辆是共同财产,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支持,不违法。杨、刘婚后共同财产由法院依法分割。
最后,法院判决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渤海22号兴城小区42号楼1单元302室一套房屋归刘某某所有,刘某某支付杨6万元进行产权分割;婚后共有财产中的一辆鲁MKR236别克凯越轿车归杨所有,杨为分割财产向刘支付了22500元。阳原市发
与备受争议的“忠诚协议”不同,夫妻财产协议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允许双方在婚后对婚姻财产的归属做出自己的约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充分承认双方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
面对婚姻危机,无过错方可以提出与对方签订婚姻财产协议的请求,对主要的婚姻财产做出有利于自己的约定,比如房产协议归一方所有。
需要提醒的是,婚姻财产协议中最好不要涉及离婚,以免与离婚协议或忠实协议混淆。因为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基础的,双方都没有离婚,原则上允许双方反悔。法规
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有或者共同所有。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文中,杨源律师的婚姻团队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一案,婚姻相关协议种类不多,但不同种类协议的效力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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