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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黔六钟敏中字第128号

争议焦点二:在仲裁阶段和一审阶段,陶圣泉是黄燕明的委托代理人,但陶圣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条件。因此,陶圣泉作为黄燕明的委托代理人是违法的,但黄燕明在仲裁和一审中都参加了诉讼。本院二审中,黄燕明明确表示认可陶圣泉在仲裁和一审中陈述的内容,但黄燕明的委托代理人资格实际上并不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鲁能矿业声称没有证据证明委托代理人陶圣泉与一审法官存在利益关系的原因,本院予以驳回。但是一审判决没有证据将陶圣泉列为黄燕明的叔叔,本院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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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01第13839号

此外,关于一审法院的程序是否违法,由于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存在违法情况,法院不支持上诉人的上诉主张。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一审委托代理人违法,由于上诉人在一审中已明确表示对被上诉人的出庭人员无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主张。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03第2486号

论李延青主张的原审判程序的非法性。虽然刘刚一审的委托代理人李宁没有提交相关的推荐材料,但刘刚确实出具了委托书,李延青在一审中没有否认李宁的身份。一审的审判程序虽然存在瑕疵,但并不构成程序违法,对本案的审判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因此,李延青的这一主张被我国法院驳回。对于李延青认为嘉泰建筑公司一审提供的证据均为伪造的观点,我院因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不予受理。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字第02479号

本院审理期间,增加牛素梅的丈夫余永库为牛素梅的法定代表人。经询问,俞永库承认牛素梅的委托代理人是他依法委托的,作为牛素梅的监护人,他有权委托律师参加诉讼。鉴于此,牛素梅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是合法有效的。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鄂孝感市钟敏钟艺字第00137号

我们认为,在熊外出工作,一审法院将应诉通知书、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其成年家属后,熊于2013年12月13日认可其妻子为其委托代理人参加一审法院制作的诉讼笔录。所以原审判程序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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