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商标注册类别中指定的商品上使用商标标识,他人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现在电子贸易很发达。商标侵权中商标所有人、网店经营者、网上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权利义务是如何分配的?下面就用一个案例来说明。

深圳某家具公司拥有一系列以“左、右”为核心要素的注册商标,并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相应的专用权。而且公司通过长期使用,特别是聘请明星杨澜,做了电视和平面广告,这个商标已经被消费者熟知。获准在该注册商标中使用的商品属于第20类,包括家具和沙发,注册有效期为2009年5月21日至2019年5月20日。近日,公司发现某网络平台上的网店“大家具风向标”未经其许可在其网店装修中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虽然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侵权行为是网店所为,但侵权行为发生在网店,家具公司也向网店投诉。网店有义务消除网店中的侵权内容。如果无法消除,网店应该删除链接。

本案中,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网店经营者是浙江某网络公司,为用户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其业务范围包括: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网络游戏,即虚拟货币交易;组织演出和表演;增值电信服务;制作、复制、发行专题、专栏、综艺、漫画、广播剧、电视剧等。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商标注册类别中指定的商品上使用商标标识,禁止他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互联网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首先,被告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商,在增值电信业务中经营信息服务业务,为网络用户提供交易平台,交易平台上的相关商品信息由用户自行发布。被告没有直接参与涉案店铺的信息发布过程。被告在其网站上明确发布“A服务协议”和“A规则”,使用户能够方便、完整地了解网上交易平台的管理规章制度,告知用户不得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并约定某网络的违规表现形式和违规处罚措施,合理履行与其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相对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因此,被告在事前审查义务上没有主观过错。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使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链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和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参照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可以知道《通知》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权利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需要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事实和网络地址,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本案中,原告主张涉案店铺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宣传图片侵犯其商标权,并向被告提出申诉。在未说明相应商品是否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被告要求其说明投诉理由中侵权商标的具体位置,以进一步确定侵权投诉是否成立。之后原告没有提供相关材料证明。

综上两点,被告互联网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不构成帮助侵权。显然,原告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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