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市工商局、省市场监督局、省局各厅:

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名单管理是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自《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实施以来,信用约束取得显著成效。为充分发挥企业信用监管作用,深入构建健康、有序、动态的市场秩序,积极探索建立自我承诺、主动纠错、信息公开的信用修复机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通知》,现就我省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修复机制的适用范围

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是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为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支持企业健康发展、增强监管工作针对性,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建立的事后监管制度。

本通知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是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在被列入非正常经营名单3年后,按照《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工作机制。

企业因未在《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公开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清单,且未在经营异常清单上市期满前3年申请从经营异常清单中除名的;

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开相关企业信息,并在被列入企业例外清单期满前三年公开相关信息,未申请从企业例外清单中除名,被列入企业例外清单的;

企业因隐瞒真实情况、因公开企业信息弄虚作假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并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期满前三年改正其公开信息,未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单中除名的;

企业因无法通过户口所在地或营业地联系而被列入经营例外清单的,应当在列入经营例外清单期满前3年依法办理户口所在地或营业地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可以再次联系户口所在地或营业地的,未申请从经营例外清单中除名。

二、工作流的信用修复机制

本通知规定情形下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信用修复工作,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办理:

1.企业应用。企业应向《企业例外清单》所列企业信用监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重大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表》。企业分支机构由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关联企业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派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企业分支机构由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关联企业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信用承诺书,企业分支机构由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关联企业公章。

2.查看报告。主管机关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后,核实其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列入业务例外清单。符合上述第项情形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业务例外清单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核实权限,填写《重大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核实意见表》,并将负责人签署的表格和企业信用修复申请材料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公室。

符合上述第、、项情形的,列入经营异常清单的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对企业责令公示的信息、企业更正的公示信息、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填写《严重违法、不可信企业信用修复核查意见表》, 并将负责人签署的表格和企业信用修复申请材料报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公室。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的信用修复申请,可以委托有属地管辖权的企业进行核查,核查机关应当填写核查情况,委托机关填写核查意见。

3.审核决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企业申请材料和核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作出是否撤销严重违法、不值得信赖企业名单的决定。

4.信息公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决定,删除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企业,必须主动申请信用修复后,方可除名严重违法、不值得信赖的企业名单;企业不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保留在严重违法不守信用企业名单中,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得自行决定。

三、岗位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信用监管,将严重违法和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联合处罚,鼓励企业重建信用,及时启动信用修复机制,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监管效率。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职责落实,积极组织实施对严重违法和失信企业的信用修复工作,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职责分工明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组织本省范围内发生本通知规定情形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信用修复工作;业务例外清单纳入负责审核和受理企业信用修复申请的权限;企业管辖机关负责审核信用修复申请;因企业住所变更而变更登记机关的,由变更后的企业机关负责核实。

严格的政策界限。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开展企业信用修复工作,认真审核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加强监管。发现违法或超出规定范围进行严重违法信用修复的企业,应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加强信息共享。对于信用修复后被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除名的企业,要及时与相关部门共享企业信用修复信息,促进协同监管,有效增强市场监管的风险防范作用。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严重违法不守信用企业信用修复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公室反馈。

来源|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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