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信用档案数据库,记录证券期货市场信用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信用档案中信用信息的界定、收集和管理,信用信息的披露和查询,信用的约束、鼓励和引导。
第四条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失信行为。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鼓励和支持诚实守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行诚信、约束、鼓励和引导。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可以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国家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和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建立信用监管合作机制,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第七条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下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应当记入信用档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促进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承诺和当事人缴纳罚款处罚,严格执行罚款处罚决定, 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一定时期内适当限制部分严重不诚信者乘坐火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在一定时期内适当限制部分严重不诚信者乘坐民航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逾期未履行公开承诺的上市公司和逾期未履行证券期货行政罚款、处罚义务的当事人的相关责任主体名单的推送及异议审查程序。
第三条未在期限内履行全部公开承诺,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在期限内履行公开承诺的,为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
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履行后,仍拒不履行或者未在规定的改正期限内履行完毕的;
其他未在期限内履行公开承诺的严重情形。
第四条承诺方为自然人的,限制承诺方乘坐火车、民航空;承办方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不得在列车和民航上担任高级职务空。
第五条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货币支付义务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罚款支付义务的,为逾期不履行罚款支付义务的当事人:
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确定义务的,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履行能力;
以伪造证据、暴力或者威胁方法阻碍或者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的手段逃避执行的。
第六条逾期不履行违约金支付义务的一方为自然人的,限制其乘坐火车和民航空。
逾期不履行违约金支付义务的一方为单位的,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乘坐火车和民航空。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受限制人员为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至缴纳罚款、罚金之日止担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自然人,但证明其对逾期不履行罚款、罚金缴纳义务不负责任的除外。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将拟限制名单统一汇总到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中国铁路总公司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铁路总公司、民航局应当按照规定公布禁入名单等信息,并采取措施限制其在列车、民航上乘坐高级别座位空。
第八条在铁路总公司和民航总局规定的公示期内,被公示人可以通过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民航总局和“咽喉中国”网站公布的联系方式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经核实,被公示人的异议得到支持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及时通知铁路公司和民航总局撤回名单。
公示期满后,被公示人未提出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实施限制名单;公示期满,公示人提出的异议未经核实,核实完毕并确认不予支持的,实行限制名单。
第九条被执行限制名单的人员认为列入名单有误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复核。支持复审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铁路总公司和民航总局撤除名单。
第十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缴纳罚款、罚金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铁路公司和民航总局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2018年5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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