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
民事纠纷中,如果被责令赔偿的一方将其财产转移到香港或者在香港有自己的财产,如何申请执行内地法院在香港作出的判决,是现实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如果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者虽不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但在香港有财产,可以通过在内地申请执行判决来解决,这将是本文第一部分介绍的内容。如果被执行人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或香港永久性居民,除了上述途径外,还可以采取第二种解决办法,即根据《公司条例》或《破产条例》,要求香港法院发出破产令,迫使被执行的香港公司或个人破产,申请人作为债权人要求分割债务人破产后的剩余财产,以支付债权。下面是对这两种方法的单独介绍。
第一,内地判决直接在香港申请执行
2008年后,内地与香港在相互执行判决方面的合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相关法律依据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的安排》的解释、《内地判决条例》和2008年7月生效的《香港高等法院规则》。以下为内地法院判决在香港法院申请执行的详情:
1.申请时限
最终判决后2年内。开始日期是法院判决中规定的执行期的最后一天。判决指定分期执行的,起始日期为各阶段执行期的最后一天。判决未注明执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2.受理申请的法院
香港原讼法庭。根据香港的法律制度,原讼法庭是香港高等法院的两个分支之一,另一个是上诉法庭。上诉法院只审理上诉,而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是重大刑事和民事案件。不服原讼法庭判决的,可向上诉法庭上诉,不服上诉法庭判决的,亦可向终审法院上诉。
3.申请执行的判决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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