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底开始,嘉兴的大街小巷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了中介经纪公司。森林里有很多鸟,比如30年来一直专注炒房的,劈腿骗别人来凑热闹的,挂假房钓鱼的,等等。于是,嘉兴二手房池越搅越大,纠纷时有发生。相关部门多次采取措施规范市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集中介绍了治理混乱的综合整治文件

去年10月,我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时隔近半年,今年4月初,我市发布了《关于开展嘉兴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堪称升级实用版的“家屋条”。嘉兴市建委等7个部门集体“出招”直指房地产市场混乱,集中整治房地产经纪人违规中介行为。

没有提交的人将没有资格进行在线签名

截至2017年6月15日,嘉兴市1000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中仅有21家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大部分中介从业人员没有从业资格证。在这方面,接下来嘉兴将全面实施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制度,也就是说,后续的证券公司网上签约系统上线后,未备案的中介将无法获得证券公司合同网上签约资格。

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个

一、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

1.规范经纪机构承办业务。经纪机构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存档备查。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约定核对上市信息的内容。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2.加强上市信息的尽职调查。经纪机构在发布房屋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产权人身份证明。经纪机构应当会同产权人到当地房地产登记中心进行房屋核实,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应当载明核实的房屋信息、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号、位置、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内容。,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3.加强上市信息发布管理。经纪机构发布的上市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商店、网站、微信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上市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在网站、微信等渠道公布真实姓名。经纪机构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不得公布上市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对于已经出售或者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经纪机构应当自房屋买卖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上市信息从店铺、网站等分销渠道中移除;对于产权人已取消出售或出租委托的房屋,经纪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移除上市信息。

4.规范经纪服务价格行为。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由当事人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情况协商确定。经纪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品和服务价格标识实施规定》、《浙江省商品房销售价格标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并标明所有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提供产权过户、贷款等服务,由产权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约定。 经纪机构不得进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价格违法行为。

5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发布未经上市验证的虚假上市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囤积居奇,炒作门牌,操纵市场价格的;

2 .向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出售房屋赚取差价;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或者强迫交易;

4 .泄露或不当利用客户的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⑤方便交易双方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对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格的合同;帮助或者指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的;倒卖房屋交易、纳税、房产登记等预约号;

⑥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单独出租;

⑦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⑧自行购买、租赁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⑨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⑩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

二、完善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制度

1.全面实施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制度。各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全面推进存量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建设。备案经纪机构可以签订网上证券交易合同。已建立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的县应进一步完善系统,实现行政区域全覆盖和交易产权档案数字化;尚未建立制度的,按规定进行制度建设并投入使用。

2.完善营运基金监管体系。各县房产部门应建立健全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收取和支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交易资金。

3.建立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的定期发布制度。各县房产部门要加强二手房交易价格和租金的监测分析,逐步建立分区域房屋交易价格和租金定期发布制度,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第三,加强对房地产经纪市场的监管

1 .严格执行经纪机构备案制度。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到县房产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备案有效期为三年。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应当到机构所在地省级通信部门进行网站备案,并到服务覆盖的县房地产部门备案。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符合新建商品房代理销售服务资格的,可以承接存量房屋经纪业务。各县房产部门要及时向市房产部门报告经纪机构备案结果,并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布经纪机构名单,提醒群众防范交易风险,谨慎选择经纪机构。

2.完善经纪机构备案的一次性通知事项。各县房产部门在办理经纪机构备案、变更、注销时,应告知新增商品房代理销售服务备案、存量房屋经纪服务备案、经纪机构变更、注销等必须提交的必备材料。

3.加强经纪机构备案流程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房产部门申请变更备案;经纪机构不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当自营业执照注销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本办法发布前已备案的机构,如需继续开展业务,应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备案。本办法发布前尚未备案的机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备案。新设立的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备案。

4.加强经纪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管理。各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鼓励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经纪机构从业人员资格数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专门从事证券公司经纪服务的,可以组织本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市房产部门组织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如果他们通过考试,他们将颁发培训和考试证书。合格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5.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建立和完善诚信激励制度。诚实守信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在办理房屋核实、合同网上签约、贷款代理等业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绿色通道”等便捷服务措施;优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的检查频率;在选择经纪机构经营管理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应优先选择诚信的经纪机构。

6.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纠纷处理规则,增强行业自律、监管、协调和服务功能。各级行业协会应积极开展行业诚信服务承诺活动,督促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消费者权益,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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