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流

录音笔求真相

2016年4月底,在北二东腰坊幼儿园上幼儿园的3岁男孩庄壮说老师打了他。为了查明真相,我的母亲郭女士买了一支录音笔,放在孩子的口袋里。

老师把鞋子放在婴儿的头上

听完录音,郭女士发现,6月20日,老师把鞋子放在孩子的额头上,对孩子说了很多侮辱性、威胁性的话。后来郭女士到北林区教育局报到。

父母索赔8万元,称是敲诈

考虑到孩子受到心理伤害,郭女士提出赔偿8万元,但幼儿园不同意,双方多次报警,但未能解决问题。2016年6月30日,园方表示无法接受家长的“勒索”,愿意通过法律途径。

花园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随后,郭女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63820元等。一审判决幼儿园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幼儿园不服,申诉。

2017年4月17日,Xi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3岁的孩子午休不睡觉,老师把鞋子放在宝宝头上,有一些辱骂的语言和不当的行为。2016年7月1日,华商日报A04版报道此事,随后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昨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公开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裁定东腰坊幼儿园、贝尔幼儿园、孙幼儿园及三名教师向子女赔礼道歉,幼儿园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1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

认为对孩子没有侵权

事发后,由于未能与幼儿园达成协议,家长郭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在报纸上发表道歉声明,并支付原告63820元精神损失费。

碑林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东腰坊幼儿园教师虐待原告,使原告午睡时将额头贴在鞋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幼儿园和吴某被判处向原告赔礼道歉,幼儿园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

一审判决后,幼儿园提出上诉,认为没有侵犯孩子的人身权利和尊严,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同时认为,碑林区法院没有界定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精神损害赔偿一万元的判决在法律上没有根据。

儿童受到虐待和伤害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

最终判决被维持

Xi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儿童入园时只有两岁半,幼师未能行使作为教师的耐心照顾和细心指导的职责,采取辱骂行为、额鞋等不当行为来约束儿童的行为,对幼小心灵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一事实已被录音、录像资料、双方陈述及北林区教育局的处理决定所证实,并经法院确认。

幼儿园提出教师的行为只是为了引导教育,而不是侵犯个人权利和尊严。法院认为,教师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确引导和教育幼儿的范围,实际上侵犯了幼儿的个人权利和尊严。虽然没有明确的诊断证明或鉴定结论确认儿童所受伤害,但所受伤害是客观事实,且伤害的严重程度可以由正常自然人合理推断,故不支持幼儿园的上诉请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得到判决

孩子的母亲终于脚踏实地了

“我心里终于踏实了。”昨日,获得终审判决的郭女士表示,“放鞋”事件已过去近一年,对方中途上诉。这真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她和家人也承受了很大的压力。坚持的理由是给孩子一个说法,做到公平,教育幼儿园学会尊重孩子。她也是老师。教师首先要有师德,尊重每一个学生,甚至孩子,有人格尊严,不能纵容某些机构或个人伤害未成年人。

郭女士说,她4岁的儿子目前在另一家幼儿园上学,与老师和同学相处融洽,并告诉他的母亲他喜欢幼儿园。华商日报记者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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