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以下文章将讨论持有人对手机号码的权利,进而分析如何认定手机号码“转移”的性质,以及在发生未经授权转移手机号码纠纷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一、手机号码的性质
要了解手机号码持有人的权利,必须明确手机号码的性质。
手机号码是否可以被视为民法上的“客体”,号码持有人是否拥有该手机号码的“所有权”
首先要区分的是手机号和手机卡。与手机卡相比,手机号是不可重复的,即每一个由十一位数字组成的手机号都是唯一的;但是,手机卡可以作为手机号码的载体进行复制。比如手机丢失后,可以去营业厅挂失手机卡,获取新的手机卡,但此时手机号没有变化。另外,手机号是虚拟的,即持有人不使用手机卡、手机等通讯设施,无法使用特定手机号的通讯服务。
因此,第一个问题就产生了:手机号码在民法上是否可以视为“物”?一般来说,我国相关法律中所指的客体都是实物【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课题组:
综上所述,由于手机号码的识别及其转移性质不同,在手机号码被擅自转移时,通信公司、第三人和权利人承担的举证责任完全不同,从而对证据的证明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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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刘小嫦渝宗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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