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法制晚报》报道,今年11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结家乐福门店销售过期食品并被消费者索赔的11起案件。结果家乐福全部败诉,赔偿总额12120元。过期食品包括9种熏香肠、小蛋糕、炸鱼盘、牛奶片、橘子果酱、饼干、牛奶乳糖、橄榄油、面条。其中保质期最长的蛋糕长达3个月。记者还注意到,一年内,沈阳家乐福也因食品过期91次成为被告,败诉90起,其中1起罐头食品过期4个月零6天。
近年来,家乐福出售过期食品的消息不时出现在报纸上。这与跨国企业的形象形成了极大的反差。如果家乐福把过期食品的销售视为一个严重的问题,以负责任的态度对待消费者,基于公司相对成熟的管理模式,可能不难解决。令人遗憾的是,这方面的问题没有改善,反而恶化了。面对这样的现实,似乎只有一个结论:在家乐福眼里,这不是一件值得关注的事情。
《法制晚报》报道的情节证实了上述判断。在北京的诉讼中,家乐福表示,即使消费者购买了过期食品,也没有食用,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因此拒绝赔偿。“病从口入”,一切与食物有关的壁垒必须极其严格;任何违反规范的行为都必须付出代价。销售过期食品给食品安全和人身健康带来很大风险,行为本身是要受到处罚的。“你没吃,没吃出事,我就不用交了”,意思是有点耍无赖。
大多数企业,一旦被抓住,就面临着失败。即使是出于公关考虑,他们也会做出谦卑的姿态,认错,寻求理解。然而家乐福的“不吃我不付钱”却流露出它的傲慢。跨国企业实力雄厚,连锁店众多,这是事实。但是他们能成为家乐福的傲慢之都吗?近年来,它在中国发展很好。可能它认为卖过期食品即使有人不来也能让生意继续下去。但如果这样下去,一定会明白,没有消费者的认可,那就什么都不是。
话很刺耳。如果家乐福能听,结果肯定对它有利。有人不同意,说“一个城市一年几十个官司,不算多”。这是有失偏颇的。第一,不应该有卖过期食品的,应该有一个企业觉得脸红。第二,这样结算是不对的。一年打官司不多几十起,每个人的判断都不一样,但需要注意的是,粗心的消费者可能不知道自己买的是过期食品;如果你不喜欢更真实太麻烦,你会选择承认自己不走运;购买过期食品的消费者,注定只是一小部分人,最终还是要上法庭明辨是非。所以几十个官司的背后,有一个庞大的群体。
家乐福当然改变了自己,但如果坚持不改变,就会有人逼着改变。除了让更多的消费者诚实之外,还应进一步发展职能部门的监督和调查职能。在法治国家,人们不欢迎卖过期食品的公司,法律也不会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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