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普生,河南省南乐县原局长、党委书记,濮阳市副市长,新乡市政法委书记,市纪委书记,河南省粮食局局长,党委书记,2014年11月26日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河南省粮食系统15人贪污案也被河南检察机关评为2011年反腐调查“十大优秀案件”。
曹玉生,1952年10月出生,河南阜阳人。他于1970年12月参军。1975年,他搬到濮阳化肥厂工作。1982年,他开始了他的职业生涯。曾任阜阳市经济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副主任、南乐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阜阳市副市长、新乡市政法委书记、市纪委书记。2006年2月,升任河南省粮食局局长、党组成员
2011年5月,曹普生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河南省纪委“双规”,同年6月被免去河南省粮食局局长职务。
在曹普生被查处之前,河南粮食局的干部职工不断举报曹普生的违纪违法行为。举报材料显示,曹普生生活颓废,道德败坏,与几名女性有染,因此被调到河南粮食局下属单位或提拔重用。
2011年2月,河南省有关部门收到反映河南省粮食局军粮供应中心主任曹普生和张传军贪污的材料。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调查,决定以曹普生为主线,以他的亲信张传军、河南粮食局金谷总经理胡新宽为主要对象,深入挖掘粮食系统腐败案件。
2011年至2014年,河南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河南省粮食系统和中国储备粮河南分公司腐败案件170余起,其中厅级干部和科级干部3人。
曹普生涉嫌贪污受贿案侦查终结后,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称,2004年至2011年,被告人曹玉生利用其新乡市政法委书记、市纪委书记、河南省粮食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被告滥用职权贪污公款。受贿罪和贪污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2004年至2011年,被告曹普生利用上述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89万元。
本院还查明,2006年12月,河南粮食局下属的河南金粮源贸易有限公司与华裔美国人邓某共同设立了A公司,邓某出资657万元。
2011年3月初,邓在全国“两会”上扬言要分发曹普生腐败材料,要求曹赔偿企业损失。在曹普生的安排下,河南省金地总经理、河南省粮食局下属子公司胡某和项目合伙人各出资400万元给邓某。被告此举是从河南金地市贪污公款400万元,向河南某房地产公司索贿400万元;2008年下半年,被告在其下属公司委托的大米包装盒加工过程中,安排其亲属承接相关业务,并擅自提高单价,从中获利40万元。
2014年8月8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曹玉生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因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曹普生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河南高院二审认定曹普生受贿689万元,贪污440万元。
2014年11月26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月23日,罪犯曹普生在监狱服刑。他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被表扬九次。2019年,他被法院判处7个月监禁,同年被剥夺政治权利。减刑后的刑期为2012年4月25日至203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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