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有这样一个群体,他们都是离婚者。离婚后,有债主突然赶到,声称前夫或前妻欠了很多债,要求对方还钱。他们自称是“二十四受害者”——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根据第24条裁定,他们应对前夫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刚才最高法修改了这个解释!

最高法最新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

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衡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夫妻双方共同意志所产生的债务,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其中一方随后追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自己名义发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发生的超过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夫妻双方不同意占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或者债权人不知道约定的,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为家庭日常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未借款的另一方配偶认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当配偶以自己名义所负的债务,特别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时,确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该债务为夫妻所用。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程心文说:“债权人不能证明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据悉,司法解释将于2018年1月18日生效。本解释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关于保留还是废除第24条的辩论

徐慧峰,中国科学院博士,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后。她的主要研究之一是长白山峡谷湿地生态,也是国内第一个系统研究的人。

两年多前,她因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被法院列为“老赖”,法院判给的53.7万元欠款全部未兑现。

其实案情并不复杂。根据徐慧凤的诉讼理由,她与前夫离婚三个月后,债权人突然出现,要求她对前夫所借的180.3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判决,她败诉。她的工资卡被冻结了,所有的科研工作都停止了。

第24条规定:“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这里所说的“例外”之一,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妻双方拥有的财产清偿。”

徐慧峰的经历只是个例。在司法实践中,第二十四条被认为是不公平的——配偶背着自己在外借钱,即使不知道,也会因为夫妻关系而承担连带责任。

很多法律界人士表示,只有推动修改或废除第二十四条,从根本上解决该法的漏洞,司法平衡才能更加公平。

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十二大以来和2017年备案审查的报告中透露,正在推动解决有争议的第二十四条问题。

本司法解释自2004年4月1日实施以来一直存在争议。至少在10年前,一位法官呼吁废除第24条。

2006年,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王俐人以《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为适用第二十四条的前提条件,招致败诉方的批评。

王俐人说:“我开始批评第24条温和委婉,但不管它多么系统,法理学多么好,都比不上第24条的直接影响。各地适用第二十四条造成的“三现象”日益突出,我被迫大声疾呼。”

王俐人写过一篇文章,指出第二十四条有“三大错误”:把“婚姻关系”作为债务推定的基本错误;无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立法目的和范围是错误的;第二十四条的逻辑结构、举证责任的错误分配等诸多问题都要求废除和重建该规则。

江苏省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孙韬表示,第24条在法律界争议很大。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准确地说,第二十四条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相矛盾。”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因共同生活原已发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属于对方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孙韬认为,《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共同债务认定的事由、标准和原则,第二十四条未经《婚姻法》授权,擅自修改《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人为改变共同债务的定义。"《婚姻法》第41条根据原因和财产确定共同债务,而第24条根据身份或法定时间确定共同债务。所以有一个根本性的冲突。”

让配偶不再“负债”

2017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增加第二款、第三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债务虚构,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发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律师肖海涛表示,这两个补充条款只是针对虚构债务和违法债务,并没有从实质上解决问题。只有改变举证责任分配,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措施。

西部地区某中级法院负责人表示,第二十四条是在众多离婚财产纠纷中引起人们关注的争议性问题。"随后的补充说明没有改变第二十四条的实质内容."

北京史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信年表示:“如果能够修改第二十四条,将在很大程度上保护毫无戒心的夫妻双方的权益,使他们在婚姻关系结束后不会承担意外债务,从而保护我国的婚姻制度。第二十四条的修改还将告诫第三人在与配偶一方订立借款合同时要更加谨慎,注意对合同相对人的诚信审查,促进市场交易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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